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發證機關審核同意後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的信息發生變更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核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