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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快建設和完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滿足農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及其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共* * *文化服務是指縣級以下公共文化機構,包括縣(市、區)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和鄉鎮綜合文化站(以下簡稱農村公共* * *文化服務機構),以及村文化活動室為農村群眾提供公共* * *文化服務的活動。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公共文化發展規劃,加強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村文化活動室等基層文化場所建設,為農村群眾提供基本文化服務。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全省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農業、體育、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支持和引導農村文化建設。

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進入農村公共文化領域,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加快農村公共文化發展。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向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基層文化場所捐贈設備、資金等財產,向農村群眾免費提供文化產品等方式,參與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活動。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評估制度,完善評估指標,開展評估工作。評價結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第二章服務機構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圖書館、文化館,並可以根據當地文物、地方特色和需要設立博物館。

鄉鎮應設立綜合文化站,負責鄉鎮的文化服務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綜合文化站的領導和管理,保證其正常運轉。

對因鄉鎮合並而閑置的文化站資產,要繼續用於文化服務,方便農村群眾就近參加文化活動。第八條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不得擅自合並、分立、變更或撤銷。因特殊情況確需合並、分立、變更或者撤銷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運行經費(包括人員經費、業務經費、設備購置經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運行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條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服務人數和承擔的職能任務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農村群眾的文化需求,招募文化誌願者參與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活動。第十二條縣(市、區)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的館長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門依法聘任或者聘用。

鄉鎮綜合文化站站長由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聘方式聘任,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對公開招聘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鄉鎮綜合文化站新任站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三條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全面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其編制內的專職工作人員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鄉鎮綜合文化站專職工作人員的職稱評定參照縣(市、區)文化館工作人員執行。對其他職工,按照企業職工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專職、敬業。第十四條省、設區的市文化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鄉鎮綜合文化站專職工作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實行規範化管理。具體辦法由省文化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第三章服務設施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公共建設定額指標體系。

建設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基礎設施,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減免相關配套費用;國有土地的使用,經依法批準,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