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失業保險申領和支付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培訓。如果失業人員不參加招聘會,將影響他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和期限。
因此,失業人員應積極參加招聘會,以增加就業機會,提高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機會。同時,如果失業人員已經參加了招聘會並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麽就業局不會收回失業救濟金,但失業救濟金會在公司辦理社保後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