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每滿壹年給予壹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註意有壹年的時效)
二。維護妳的合法權益時,妳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壹)、(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妳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妳就補繳社會保險、工資、經濟補償事項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壹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妳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