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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某小學跑進廁所導致的10殘疾是怎麽回事?

重慶墊江縣某小學壹年級學生小雨,午休時跑進廁所,在教室走廊不小心撞到小紅的腳,摔倒在地,造成10殘疾。小雨受傷的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因責任難以明確,小雨將學校和小紅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幾名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萬余元。

近日,墊江縣法院審結此案,法院判決學校盡到安全保障責任,傷者80%,伸腳學生20%。

原告小玉訴稱,2015年9月23日午休期間,她在墊江縣某小學樓道內跑步,途中被小紅右腳向後踢,後被診斷為左側孟氏骨折,鑒定為10級傷殘,需續交醫療費10600元。

學校辯稱,在周會和日常管理中,強調學生的安全意識,重視學生的安全管理,已盡到教育和管理責任。原告受傷是因為不小心踢到別人的腳摔倒,屬於偶然因素,學校不承擔責任;且事故發生後,學校及時聯系學生家長並積極搶救,避免了不良後果的加重和損失的擴大。事故中不存在過錯,學校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學校的訴訟請求。

被告小紅及其父母辯稱,原告摔倒是因為不小心踢到被告小紅的腳,故其傷害小紅不應承擔責任,但應由原告承擔責任。

由於雙方爭議較大,為了查清案情,執法人員特意到事故現場查看了學校走廊的寬度和方向,並當面查看了證人證言。調查發現,當天午休時,被告人小紅躺在二樓走廊的欄桿上,面朝操場,背對教室看著操場。與此同時,他的右腳用腳趾做了重復的動作。此時,原告小玉從教室出來跑步(從右向左,右側跑)上廁所,觸碰到被告小紅的右腳後摔倒,造成其左手受傷。

法院同時認定,學校在日常管理中註重安全教育,要求學生上下樓梯靠右行走,不在樓道和樓梯內打鬧追逐,並與原告簽訂了《學生(兒童)安全保證書》。事發後,我也及時聯系了學生家長查看傷情。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被告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被告學校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原告與被告發生碰撞,是因為原告跑出教室,剛好碰到被告的腳。因此,原告是被意外撞倒受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

侵權責任中損失的公平分擔包括: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無意識或者失控,沒有過錯,但造成他人損害的;3.具體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人分擔損失;4.意外情況造成的損壞;5、因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在活動過程中受到損害。本案中,原被告與發生碰撞的被告均未滿10周歲,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損壞是由意外情況造成的。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原告在休息時在狹窄的樓道內奔跑,自己沒有註意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應承擔80%的損失。被告人小紅站在樓道邊緣,同時有右腳指向地面的動作,對行人造成阻礙,存在安全隱患。客觀上,原告在右側行走,碰到被告小紅的腳後摔倒。被告小紅對本次事故應負次要責任,被告小紅應承擔20%的損失。鑒於被告小紅系未成年人,法院判決其法定代理人在被告小紅對原告的賠償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小雨891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