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輔警(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錄的非人民警察人員,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人員。輔警按照職責分工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第四條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警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並將輔警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管理工作。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工作。
第七條輔警實行定額管理,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治安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科學配置、動態調整。輔警人員定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壹級公安機關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八條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