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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人才派遣?

人才派遣(租壹個人才;專門尋找有技能的專業人員來滿足企業的臨時需求)

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是指用人單位通過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選聘急需人才,由該機構分別與用人單位和被派遣人員簽訂人才派遣合同和員工派遣合同,以規範派遣期間三方權利義務,同時由該機構為被聘人才支付工資、辦理社會保險、管理檔案的壹種新型用工方式。其特點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直接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養人,用人單位與派遣機構對被派遣人員實行雙軌制考核管理。

第壹,人才派遣的類型

(1)按性質分類

1.全程派遣:人事派遣機構承擔從人才招聘、選拔、培訓、素質測評、體檢,到合同簽訂、人事檔案關系轉移、工資計算支付、社會保險辦理、職稱評定等壹系列人事管理服務。

2.轉崗派遣:用人單位自行招聘、選拔、培訓人員,然後由軍博人才派遣中心在員工上崗前與員工簽訂派遣員工合同,或與用人單位現有員工簽訂派遣員工合同,人事檔案關系轉移、工資計發、社會保險辦理、績效考核、職稱評定、黨團組織關系管理等人事事務由派遣中心負責人辦理。其目的是減少企業固定人員,引入競爭機制,增強企業應對風險的能力。

3.試用派遣: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移交的新員工,轉入駿博人才派遣中心,然後進行派遣試用。其目的是準確選拔人才,降低可能出錯的風險,有效降低人力資本。

(2)按派遣時間分類。

1.長期派遣:適合流動性不大的工作,相對重要、穩定、包容。派遣期壹般在壹年以上。

2.短期派遣:適用於流動性大、工作性質和內容簡單的崗位,壹般派遣期限在壹年以內。

3.階段性派遣:適用於項目型、階段性的工作,壹般派遣期取決於工作項目所需時間的長短。

人才派遣的優勢

1.簡單的人事管理:用人單位不需要專門的機構和工作人員來管理派遣員工,只負責對其崗位和工作內容的監督和考核,復雜的人事事務由派遣中心完成。

2.降成本:用人單位綜合考慮崗位效益和市場價格制定工資標準,自主調整固定工資與浮動工資的比例,因此綜合核算單位的支出成本遠低於工作人員。這有利於引入激勵機制,增加團隊創造力和凝聚力。采用以烽火獵頭公司為代表的獵頭公司的高端人才搜索服務,也是降低招聘成本的重要途徑。

3.進入法律軌道:駿博人才派遣中心介入勞動關系,更有利於派遣期間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落實和維護,使三方合作更有監督和保障。

4.科學求才擇職:在單位可以派遣的期間,可以“擇短擇長”,發現人才,重點培養,真正留住人才;對於個人來說,可以獲得更多的就業選擇和鍛煉自己、展示才華的機會,增強就業的機會。

二、人才派遣的操作流程

1,單位提出錄用要求。

2.搜索信息。

3.選擇個人數據並對個人進行采訪和評估。

4.初試合格人員由用人單位進行復試,確定正式錄用人員名單;

5.對正式錄用人員進行在職體檢和崗前培訓。

6.簽訂合同,即派遣中心與用人單位簽訂人才派遣合同,與個人簽訂派遣員工合同。

7.為派遣員工轉移和建立檔案;

8.辦理員工工資卡;

9.分發員工的工作證和員工手冊。

10.派遣員工的檔案管理、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職稱評定、在職培訓等人事服務。

11.派遣關系維護:即派遣中心、用人單位、被派遣員工之間日常派遣關系的維護。

12.合同的終止和續簽。

三、人才派遣的法律法規:

1.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審議;於2008年6月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

節選自第五章第二節勞務派遣(人才派遣,以下簡稱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壹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受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

(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進行。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08日頒布實施。國務院第535號令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派遣)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壹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