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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

法律主觀性:

1,基本復員費按月工資基數(軍銜工資、軍齡工資、邊遠艱苦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高山海島津貼之和,下同)計發。不滿15周年的,工齡每滿1年支付1.5個月,不滿15周年的,工齡支付1.5個月。其中,軍齡不足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壹半發放。具體到當年的標準。2.安家補貼按月工資基數計算發放。10周年內復員到大中城市的,每年發放0.5個月;10周年以上的,每年發放1.5個月。轉業到縣市以下的,相應增發0.5個月。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具體到當年的標準。3.轉業到農村的士官按月發放回鄉生產補助費,軍齡每滿1年發放1.5個月。具體到當年的標準。4.退伍士官患慢性病的醫療生活補助費,視病情輕重,經軍級以上機關批準,發給醫療生活補助費,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5.激勵工資符合當年發放激勵工資條件的,按基本工資標準發放。《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符合政策保障條件,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可以按照不超過其軍齡的年限補繳,免收滯納金。

法律客觀性: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九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軍隊發給壹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發放經濟補助的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壹次性退休費和壹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和專場招聘會,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