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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電動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的生產、銷售、登記、備案、通行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由電動裝置驅動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車輪的道路車輛,包括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

電動車是指由電動裝置驅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們乘坐或運輸貨物的道路車輛。

電動摩托車是指由電動裝置驅動,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要求的兩輪或三輪道路車輛。電動摩托車屬於機動車。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電池為輔助能源,有兩個車輪,最高車速不超過20km/h,整車重量不超過40kg,能夠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動助力等功能的專用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四條市、區(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地區電動汽車的統壹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電動汽車的登記、備案和交通管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和完善公共交通網絡,監督管理電動車道路運輸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動汽車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編制並公布電動汽車註冊產品目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銷售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動汽車廢舊電池處置的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將電動汽車登記備案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給予充分保障。

經信、規劃、人社、民政、安監、文電、城管、稅務、民宗、殘聯等市級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商、質監、環保、經信、交通、城管、物價等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依法處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第七條電動汽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的規章制度,對電動汽車的生產和銷售開展指導和服務工作,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第八條各地各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絡等渠道宣傳電動汽車管理法律法規,提高公眾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第三章生產和銷售第九條在本市生產和銷售的電動汽車應當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編制並公布的註冊產品目錄。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組裝電動汽車;

(二)通過改裝電動汽車的動力裝置、改變電動汽車的限速裝置來改變電動汽車的技術參數;

(三)在電動車上安裝動力裝置、發動機罩、座椅(兒童安全座椅除外)、高分貝揚聲器、音響等設備或者裝置,改變電動車外部結構的;

(四)銷售、駕駛具有前三項所列情形的電動車的;

(五)其他影響電動車安全的行為。第十壹條電動汽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以店堂告示、銷售憑證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電動汽車符合本辦法的規定。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發票,並告知其所售電動車的安全駕駛知識和註意事項。

買受人購買的車輛因出賣人未盡到告知義務而不能在本市註冊登記或者不能上路行駛的,買受人可以依法要求退貨或者換貨。第十二條鼓勵生產和使用新能源電動汽車。

鼓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維修單位和銷售單位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池和電動汽車。第十三條電動汽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汽車廢舊電池送交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或者其他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不得隨意丟棄。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電動汽車廢舊電池的收集、貯存、拆解、利用和處置進行監督檢查。第四章登記和備案第十五條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汽車實行登記或者備案管理制度。第十六條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的,應當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辦法》辦理登記手續。屬於非機動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