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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保護汽車維修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部、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用車(含掛車、半掛車、專用車、非農用拖拉機、摩托車)維修、保養和專項修理的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合資所有制、個人所有制、合資所有制、外資企業所有制企業,汽車生產企業在昆明設立的特約維修服務站,以及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承包的自備維修部門(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昆明市交通局是我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並設立了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我市汽車維修行業的歸口管理。縣交通(工交)局是縣、區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部門,在業務上接受昆明市交通局的指導。

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服從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第二章汽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職責第四條貫徹國家、省、市汽車維修行業政策,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標準和管理辦法,協調維修網點布局。第五條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行業質量監督、檢查、評比和表彰;負責組織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開展技術咨詢,交流信息,搞好汽車維修機械設備和維修配件的技術合作。第六條積極組織維修行業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負責從業人員技術等級的考核、相關證書的發放和從業人員的道德教育。第七條承擔汽車維修行業開業、停業、變更和維修經營者技術等級變更的審查;制作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和大修合格證;監督維修經營者執行汽車維修收費標準和統壹的汽車維修專用票據的使用管理。第八條加強行業管理,積極推進行業橫向聯合和專業化合作,促進各類汽車維修行業協調發展。第三章開業與歇業第九條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應當持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個體經營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開業申請。經審核批準後,進行技術等級認定。經行業主管部門核發《開業技術條件審查申請表》、《汽車維修行業技術合格證》及相關批準證明後,方可開業。第十條申請開業的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土地)、車間、停車場、專用機具、設備和資金;

2、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3.具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質量檢驗設備、檢驗系統和質量檢驗人員。第十壹條汽車維修業務等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2.汽車維修(高級維修、低級維修);

3.汽車專項修理(指汽車車身修理、噴漆,汽車門窗更換,電器設備、電池、篷布墊、水箱、輪胎、空調的修理)。第十二條禁止轉讓、轉租、塗改、偽造《汽車維修行業技術合格證》和《經營許可證》。第十三條汽車維修經營者申請停業,應當在壹個月前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註銷手續,註銷銀行賬戶。第四章汽車維修技術質量管理第十四條昆明市交通運輸局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質量進行檢查監督,並設立汽車維修技術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負責具體工作。

檢測中心的職能是:監督檢查汽車修理技術標準和出廠檢驗合格證及其他相關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汽車維修經營者的質量檢查指導和質量事故分析;應用戶要求,我們將提供汽車維修質量檢測的有償服務。

在監測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監督檢測中心可將監測項目委托有資質的部門進行監測。第十五條汽車維修必須執行國家標準計量局發布的GB 3798-3803-83、GB 5336-85汽車修理技術標準和交通部發布的JT-3101-81汽車修理技術標準,或者執行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地方標準部門根據上述標準制定的地方標準。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維修標準按照建設部的規定執行。各類車輛的維修質量應符合車輛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標準。第十六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堅持信譽第壹、用戶第壹、質量第壹。凡進行車輛大修和總成修理的車輛,出廠時應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並規定壹定的保修期。因汽車維修質量引起的質量糾紛,由責任方承擔所需的監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