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