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外匯管理局2008年9月18日聯合發布的《關於嚴懲非法外匯期貨、外匯存款交易行為的通知》(簡媜法字[1994]第165號)和《關於防範外匯存款風險和財產損失的公告》的規定,目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尚未批準任何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或代理開展外匯存款業務。任何未經授權的機構擅自進行外匯存款交易均屬違法行為;客戶(單位和個人)委托未經授權的機構進行外匯存款交易(無論是外幣還是人民幣)也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