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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永久綠地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永久綠地的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優化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永久綠地,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城鄉規劃,生態功能和服務功能突出,具有長遠保護價值,經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列為永久保護區的綠地。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性綠地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其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市、縣(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的保護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 * *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的保護工作。第五條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永久綠地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對保護永久綠地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確定和公布第六條永久綠地主要確定在下列區域:

(壹)風景名勝區、綜合公園和專門公園;

(二)花園、廣場、社區公園;

(三)山體、河流(湖泊)綠地和濕地;

(四)城市中具有壹定規模、樹齡較長的成片林木;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護的綠地。第七條市、縣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後,擬定新增永久綠地名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市區新增永久綠地名單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公布。

縣域內新增永久綠地名單由縣人民政府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予以公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八條永久綠地壹經確認並公告,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綠地區域設立顯著標誌,標明永久綠地的名稱、邊界、決定單位、決定時間和管理責任單位。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九條市、縣(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永久性綠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對永久性綠地進行登記,建立檔案;制定永久性綠地保護工作方案,制定永久性綠地管理責任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市、縣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將永久性綠地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劃定永久性綠地的邊界。

城鄉規劃部門在規劃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和綜合性公園周邊的建築體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實施規劃控制,促進整體協調。第十壹條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永久綠地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綠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管理和監督。第十二條市、縣(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利、林業、交通、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舉報和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查處。第十三條永久性綠地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管護制度,明確日常管護責任;按照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規範進行保管;有完善永久性綠地功能和改善景觀的規劃和規定;制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報告,並協助調查。第十四條永久性綠地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占用綠地的;

(二)損壞綠化設施;

(三)傾倒、焚燒垃圾;

(四)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樹木;

(五)擅自取土取水的;

(六)擅自架設(鋪設)市政、電力、通信、消防等管線;

(七)擅自設置各類招牌和戶外廣告設施;

(八)其他破壞永久性綠地的行為。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永久性綠地的範圍和用途。

因重大公共設施建設等原因,確需改變永久性綠地範圍和用途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後提出調整方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

禁止將永久性綠地用於商業開發建設。第十六條經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調整永久綠地的範圍和用途,實行占補平衡的補償制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調整範圍和用途的永久性綠地半徑壹公裏範圍內,按照“不減少面積、不降低質量”的原則對新建綠地進行補償,並在壹年內完成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