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關財產(如:房屋、家具家電、摩托車、繼承的遺產等)應如何處理,並說明理由。
案例分析:
(1)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王、丁二人無財產約定,故雙方各自在婚後繼承的遺產,丁在婚後的儲蓄,均屬於雙方***有,應依法分割。
(2)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壹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同財產,”所以本案中的住房、家具和家電均應按***同財產分割。
(3)按上述司法解釋,對摩托車是否屬於贈與,丁蘭有舉證責任,如她提不出屬於贈與的證據,也視為***有財產。
(4)王寫書的收入是知識產權所取得的經濟利益,應視為夫妻***同財產。但其收入已購買了專業書籍,屬於個人專用物品,應歸其本人所有。
(5)壹居室的房屋不宜分割,應照顧撫養子女和無過錯方,故可分給王平所有,王平應給丁蘭相當於該房屋壹半價值的補償。
(6)因婚前壹方借款購置的房屋已轉化為夫妻***同財產,為購房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同債務,應以夫妻***同財產償還。償還債務後所余***同財產才能加以分割。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1)婚前壹方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同生活的即借款購房用於夫妻***同生活的,所負債務應視為***同債務,應以夫妻***同財產償還。償還債務後所余***同財產才能加以分割。(2)“壹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同財產,”此表述已經不適用。壹方的婚前財產應視為夫妻壹方的財產。所以,家電應歸王某所有。家具應歸丁某所有。(3)本案中丁某與人通奸不屬於法定過錯情節,但王某可以向法院要求在分割財產等方面適當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