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人才招聘 - 2016自主創業退役士兵如何安排?

2016自主創業退役士兵如何安排?

第三章安裝

第壹節個體經營

第十八條未服現役滿12年的義務兵和士官退出現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其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支付壹次性退役金,壹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發放經濟補助的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壹次性退休費和壹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和專場招聘會,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創業。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國家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確定退休費標準,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按服現役年限領取壹次性退役金。服現役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服現役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按照下列比例發給壹次性退役金:

(壹)獲得中央軍委、軍區單位榮譽稱號,或榮立壹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立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按照最高等級獎勵的比例給予壹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後0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對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首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或者聘用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用人單位招用或者聘用自謀職業並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自謀職業,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工,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條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不得非法收回或者強行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可以由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農村承包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退伍時戶口已落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未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錄取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允許其退出現役後兩年內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惠待遇。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後或復學期間,可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畢業後參加國防生、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軍官選拔的優先考慮。

第二節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壹)士官服現役滿12年;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

(4)他們是烈士子女。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妥善安置。

符合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壹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並下達全國人民政府需要安排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計劃。

第三十壹條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企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下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分配給中央國家機關直屬機構和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分配退役士兵工作安排任務,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退役士兵安置任務重的縣(市),可以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安置符合勞動條件的退役士兵,保障其首次就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用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條安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退役士兵工作安排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介紹信後0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或改制的,退役士兵和本單位其他人員共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減少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條由人民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工齡和待安排的工作時間,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的80%的標準,逐月向退役士兵支付生活費,直至其上崗。

第三十九條分配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不得因其殘疾而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因戰、因工致殘的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福利待遇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絕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擬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工作安排資格。

第三節退休和養老

第四十壹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出現役:

(a)至少55歲;

(二)服現役滿三十年的;

(3)因戰、因工致殘評定為1至6級傷殘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並經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核實,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退役士官的生活、住房和醫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本人自願放棄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安置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被評定為1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買(建)房所需資金標準,按安置縣(市)保障性住房平均價格和建築面積60平方米計算;沒有保障性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產權屬於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十三條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評定為1至4級傷殘的,自願放棄退役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章保險關系的延續

第四十四條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相關的相應待遇。

第四十五條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分配工作的退役士兵,接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第四十六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回鄉的退役士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現役期間建立的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由軍隊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在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尚未實現就業的人員,可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其退役軍人醫療保險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以服役年限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地區,退役士兵服役年限作為參保繳費年限。

第四十八條退役士兵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的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後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再就業促進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退役士兵安置審批規定的;

(二)在退役士兵安置審批中出具虛假身份證明和證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中謀取私利的。

第五十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數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壹)拒絕或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不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五十壹條退役士兵弄虛作假獲取安置待遇的,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