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人才招聘 - 西寧市公共餐飲具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西寧市公共餐飲具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西寧市公共餐飲具的衛生監督管理,防止食源性傳染病的傳播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食品衛生安全,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餐具,是指餐飲、住宿、休閑娛樂、飲食攤點等經營場所需要向顧客提供的餐具、飲具和直接盛放食品的容器。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餐具和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餐飲具的衛生監督管理。

市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市轄區內公共餐飲具的衛生監督管理。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餐飲具的衛生監督管理。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檢舉或控告。第四條公共餐飲具使用前應當清洗消毒,並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男* * *餐具主要采用物理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紅外線消毒。化學消毒劑也可用於洗滌和消毒。公共餐具、盛放餐具的容器和交通工具清洗消毒的洗滌劑、消毒劑和消毒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標準要求。洗滌劑和消毒劑要妥善保管,避免誤用和誤食。

不得使用消毒過的餐具。禁止重復使用壹次性餐具。禁止使用不符合相關衛生標準的塑料袋套為顧客盛裝食品。

公共餐具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應齊全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配備的公共餐具和消毒設備應滿足最大日客流量的要求,未使用的公共餐具應及時回收、清洗和消毒,避免汙染。第五條洗滌餐具應當有專用的水池或者器具,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其他水池或者器具混合使用。第六條消毒後的餐具應存放在專用的清洗櫃內。專用的清潔櫃要有明顯的標誌,定期清洗,保持清潔。第七條公共餐飲具的清洗消毒和貯存條件達不到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要求的,應當使用壹次性可降解餐具或者公共餐飲具集中清洗消毒。

使用壹次性可降解餐具或者集中清洗消毒公共餐具應當符合國家衛生和環境保護的相關標準。壹次性可降解餐具應存放在專用清洗櫃內或有必要的存放和清洗措施。第八條對生產經營壹次性可降解餐具和從事公共餐飲具集中清洗消毒活動實行衛生許可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

(2)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包括周圍環境);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壹次性餐具生產企業和公共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業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生產工藝流程圖;

(二)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工程竣工驗收函;

(3)衛生管理制度;

(四)健康評價所需材料、可降解環保材料合格證明、集中清洗消毒排汙的環保評價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本條規定的材料後,應當進行現場預防性檢查,對符合要求的,在七個工作日內申請衛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第九條生產經營壹次性餐具和從事公共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的,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壹次性餐具生產經營和公共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可以按照規定進入公共餐飲具的使用、生產和經營場所,檢查情況,獲取必要的資料,無償采樣。使用、生產和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隱瞞。第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公共餐飲具集中清洗消毒的;

(二)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壹次性餐具生產的。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視情節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壹次性餐具經營的;

(二)公共餐飲具清洗消毒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的;

(三)用於公共餐具洗滌和消毒的容器、清洗櫃(箱)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四)用於公共餐飲具清洗消毒的洗滌劑、消毒劑、消毒設備和運輸工具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五)公共餐具集中清洗消毒後,再次集中清洗消毒或壹次性餐具重復使用的;

(六)生產經營公共餐具不符合國家《餐飲具消毒衛生標準》的;

(七)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的;

(八)其他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餐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