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人才招聘 - 靈活就業人員、企業員工

靈活就業人員、企業員工

法律主觀性: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包括檔案在各級檔案保管機構登記的失業人員、辭職人員和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個體經營者,檔案保管期間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退休人員,已進行就業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就社保而言,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通過備案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以個人身份繳納保險。很多省份對靈活就業人員采取社保補貼的形式,減輕他們的社保負擔。靈活就業人員的具體形式包括失業人員、辭職人員和在各級檔案保管機構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個體經營者、檔案保管期間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退休人員、進行就業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比如在社區從事家政服務、修自行車、修鞋、配鑰匙、再生資源回收、服裝織補、早餐、學生餐桌等社區服務工作的人。靈活就業是指以工業化和現代工廠制度為基礎,在工作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於傳統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指在街道、社區等組織中從事社區便民服務、家政服務、企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等臨時勞動者的下崗職工。不包括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和建立勞動關系的私營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主要有以下幾種:非正規部門就業,即勞動標準(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生產組織管理、勞動關系運作等不能達到壹般企業標準的就業和就業形式,主要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家庭作坊。獨立於單位的就業形式有:個體戶就業,包括個體經營和合夥經營兩種;自主創業,如自由職業者、律師、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務工作者等。臨時工,比如家政小時工,街頭小販等各類零工。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組成:1。個體勞動者:包括以個人身份從事職業活動的個體勞動者(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2.家庭傭工:幫助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3.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主要指非全日制工人、季節工、勞務承包商、勞務派遣工、家庭小時工等普通勞動者。

法律客觀性:

靈活就業是指在工作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於傳統主流的壹種就業方式。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範圍內(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下),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或再就業的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必須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繳費基數為:基礎養老金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計發;基本醫療以成都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重要的五種社會保險之壹。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依據壹定的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按時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兩項社保費用,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就業登記證、社保繳納證,殘疾人還應持殘疾證到當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申請,申報繳費月數和補貼月數。我國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首先,由於目前的就業壓力,人們通常不敢向工作單位“要求”為他們繳納養老保險,以尋求壹份穩定的工作。其次,壹些個體和非公企業過度追求眼前利益,擔心參加社會保險會降低流動性,影響生產經營,想盡辦法避免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由於員工對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了解不多,有些人甚至對社會養老保險壹無所知,還沈浸在“養老從少”的思想中。壹些人對社會養老保險不自信,寧願自己儲蓄養老,導致參保率和繳費積極性“雙低”。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增加了參保工作的難度。首先,他們的時間和工作關系的靈活性。即使工作單位為他們繳納了養老保險,由於他們的勞動關系不穩定,繼續養老保險也比較困難。其次是收入的彈性,相當壹部分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低於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只能維持基本生活,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最後,由於養老保險壹般是針對企事業單位的,如果以個人為繳費單位,會大大增加參保的復雜性。自1995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以來,我國養老保險從現收現付制轉變為目前的統賬結合模式。而改革過程中退休和在職職工的個人賬戶沒有公積金,形成了新舊養老保險制度的過渡成本。據估計,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軌成本約為3萬億元。毫無疑問,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軌成本應該完全由政府承擔,但實際上政府並沒有明確承擔轉軌成本,而是將轉軌成本轉嫁給了企業,從而使企業承擔了雙重負擔,既要為在職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又要為退休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率已經達到24% ~ 28%(異地),靈活就業人員繳費率統壹為20%。養老保險費率太高,連正規單位都會覺得難以承受,更別說靈活就業的人了。我國現行養老保險法主要是針對全日制就業人員制定的。但是靈活就業還沒有壹個全面的總結,有的只是針對特殊的,比如農民工,有的只是因地制宜,擴展性不強。法律不完善往往無法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權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工資待遇達不到法定最低工資標準,拖欠工資嚴重,延長工作時間沒有加班費,工作環境惡劣,經常被隨意辭退。而且靈活就業人員大多處於弱勢地位,權益受到侵害時,因為經濟或其他原因向法律部門求助時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護。6.養老保險的接續由於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關系靈活,養老保險的異地接續極為重要。養老保險還沒有全國統籌,所以去外省工作,養老保險轉移的時候只能帶走個人賬戶和少量統籌。本來靈活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就不高,繳費比例又太高,對他們來說無疑是很大的損失。由於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政策實施較晚,養老保險意識較低,許多有意願啟動養老保險的人已經超過了法定參保年齡,失去了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利,這也與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相矛盾。繳費基數、繳費比例“雙高”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壹般在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其中12%計入個人賬戶,8%計入統籌基金。而正式員工自己只承擔8%的費用,這已經讓靈活員工難以承受。此外,他們的平均工資仍然低於社會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