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人才招聘 - 140.教師聘任有哪些形式?

140.教師聘任有哪些形式?

(1)招聘,即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選拔符合條件的教師。其程序壹般是由人才交流部門征得用人單位或地區的同意,然後通過廣告或其他形式提出所需人員的要求、工作性質、任務、待遇等,通常對應聘者進行考試、考核(或測試)。符合條件者,由招聘單位錄用。招聘具有公開、直接、自願、透明度高等優點,有利於人才的發現和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招聘需要組織領導。(2)續聘,即聘用期滿後,聘用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用合同。總的來說,聘期內雙方合作愉快,用人單位仍需工作,教師對所從事的崗位滿意,雙方自願續約。續簽合同的有關條款和約定可以與原聘用相同,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變更。(3)換就業,即換系列就業。改變教師系列職務的,應當在考核的基礎上重新確認轉入教師系列職務的人員的資格。經考核合格後,可變更相應的教師職務,新的教師職務可用於履行新的職責,但工資待遇不變。(4)低聘,即行政領導認為受聘教師因主觀原因未充分履行職責,考核不合格或有失職行為,拒絕續聘,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重新簽訂低壹級崗位的聘用合同。(5)解聘,即聘任教師在任期內兩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任期屆滿考核不合格,經實踐證明不能履行崗位職責,不能實現任期目標,或犯有嚴重錯誤,或因失職造成損失,發生事故,受到處分,或離開教學崗位私自從事非專業技術工作半年以上的,單位行政領導可予以解聘。(6)拒絕聘用,即已取得教師崗位相應資格的人員,如不願應聘(包括續聘),可向單位領導拒絕聘用。單位領導要允許他們拒絕錄用,也要允許他們到其他單位應聘。但拒絕錄用者,不到其他單位應聘,必須服從本單位的組織安排,不能享受原任職資格對應崗位的工資待遇。(7)辭職:員工在任職期間,因用人單位領導單方面失職或無理壓制、報復員工而不能履行職責,或員工因病、工作調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員工有權辭職。允許單位領導辭職,雙方因辭職發生爭議的,由仲裁單位裁決。(8)非全日制主要是指聘用非全日制人員。具體來說,人才的隸屬關系不變,接受其他用戶的任命,兼職。兼職可以使人才從過於集中的單位橫向流入急需的單位,從而解決各個單位人才比例失衡的問題。(9)續聘是指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再就業不占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名額。對於再就業的人員,單位除每月發放壹定數額的退休費外,還應支付壹定數額的再就業款。返聘對象不限於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