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示,反映問題嚴重,發現證據不符合聘用條件的,取消聘用資格;存在嚴重問題但壹時難以核實的,暫緩聘用,待核實並有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聘用。不符合聘用條件的崗位,取消擬聘用人選資格,在報考同壹崗位的考生中,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考生在開始辦理錄用手續後放棄報考的,取消其擬錄用考生資格,放棄的職位不予遞補。
2023年,畢業生在辦理就業手續時,須提供所報考崗位所需的學歷學位證書,未提供者取消就業資格。被聘用人員按有關政策規定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取消聘用。試用期合並計算在勞動合同期內。
(壹)資格審查貫穿招聘全過程。在任何壹個環節,發現考生不符合招聘條件或弄虛作假取得應聘資格的,取消聘用資格。在公開招聘過程中,對考生、招聘單位和招聘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5號)執行。
(二)凡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參加筆試、資格審查、面試、體檢和考察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