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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貴州省測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軍事測繪除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實施國家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並按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

(三)主管本省的測繪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四)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全省測繪技術監督和質量管理。

(六)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管理和監督工作。

(七)組織和管理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工作。審核我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

(八)負責全省測量標誌、地圖編制出版和地圖上的地名管理工作。

(九)歸口管理省級對外測繪科技和經濟合作交流。第五條 測繪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標準。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管理第七條 實行測繪資格審查制度。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經濟組織,必須取得測繪資格方能在所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進行測繪活動。測繪資格的審查,經地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初審後,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給《測繪資格證書》。申報甲級資格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測繪任務,由單位的主管部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實行測繪任務登記制度。凡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經濟組織,施測前必須向當地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

國家及省的基礎(或專業)測繪規劃範圍內的測繪任務,施測前由編制測繪規劃的部門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不再進行任務登記。

外省測繪單位到我省進行測繪活動、軍隊測繪單位進行民用測繪活動,施測前必須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任務登記。第九條 承接測繪任務的單位和經濟組織,必須持有《測繪資格證書》。屬企業性質的,應辦《營業執照》;屬事業性質的應辦《收費許可證》,並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以下不正當競爭手段:

(壹)利用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承接測繪任務。

(二)采用賄賂手段承接測繪任務。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承接測繪任務。

(四)損害競爭對手的職業信譽。

(五)招投標者互相串通,擾亂公平競爭。

(六)侵犯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

(七)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出租《測繪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變更單位名稱、業務範圍等,必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終止測繪業務,必須向發證單位辦理註銷手續。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生產計劃和統計年報時,應抄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下列限額以上的測繪項目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壹)測圖限額

 比例尺 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1:25000平方公裏24550100300

(二)大地控制測量限額,與上表測圖限額相結合的大地控制測量;單獨進行的面積在100平方公裏以上的大地控制測量;長度在50公裏以上的等級水準測量。

(三)省級重大測繪項目。

(四)編制出版全省性各種普通地圖、圖集。

限額以下的測繪項目由地、州(市)測繪管理部門管理。第十四條 省內以測圖或遙感為目的進行航空攝影(含軍事單位執行民用任務)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事先將計劃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民用航空攝影計劃統壹歸口管理。第十五條 本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工作,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並組織實施。

土地、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測繪,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