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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名泉保護,維護完整的名泉生態系統,彰顯泉城特色和歷史文化名城風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泉水補給區、匯聚裸露區、名泉池、泉渠及其文化景觀的保護。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名泉保護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本市名泉保護工作,協調、研究、解決名泉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市園林綠化局是本市名泉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名泉保護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壹個部門負責轄區內名泉的保護和管理。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農業、氣象、公安、城管執法、城鄉建設、市政公用、水文、旅遊、文物、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名泉保護工作。

名泉所在的鎮(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名泉的保護工作。第四條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名泉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名泉保護專項資金,建立名泉保護生態補償機制。第五條城市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泉城保護優先,突出泉城特色。

名泉保護要加強泉的保護,實行科學的泉保護,保持泉噴湧,保證泉的質量,兼顧泉的合理利用,並與泉文化的弘揚相結合。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名泉的義務,並有權對名泉的保護提出意見和建議。

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名泉保護公眾參與制度,暢通公眾參與渠道,依法公布名泉保護相關信息,及時受理公眾對名泉保護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名泉保護的科學研究,組織名泉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名泉保護知識,提高公眾的名泉保護意識。第二章規劃第八條市和有關縣(區)應當制定名泉保護規劃。名泉保護規劃分為名泉總體保護規劃和十大泉群詳細保護規劃。

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名泉保護總體規劃和趵突泉群、珍珠泉群、黑虎泉群、五龍潭泉群、白泉群保護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章丘區、歷城區、長清區、平陰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名泉保護總體規劃,分別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百脈泉群、湧泉群、禦河泉群、祖泉群、洪範池泉群保護詳細規劃,經市名泉保護部門和市城鄉規劃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九條名泉保護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名泉補給區、名泉補給區內的直接補給區、重點滲漏區、收集暴露區、名泉補給區和收集暴露區內的山河水系保護範圍、直接補給區內的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名泉資源評價、名泉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名泉保護目標和措施。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劃定泉水直接補給區、重點滲漏區、泉水補給區生態控制紅線和裸露區的山河水系,劃定直接補給區的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確定保護範圍,提出控制要求,並納入名泉保護總體規劃。第十壹條名泉保護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相銜接,並與林業、農業、氣象、旅遊、水文、文物等規劃相協調。第十二條。編制機關在編制名泉保護規劃時,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統籌規劃,科學編制,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名泉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不少於三十日。第十三條保泉計劃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原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布變更內容和理由,聽取公眾意見,並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權利,組織專家論證,確定變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四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區域範圍和名泉保護總體規劃,即“劃定泉水直接補給區、重點滲漏區、泉水補給區生態控制紅線和裸露區山河水系,劃定直接補給區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與本條例同時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