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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哪裏可以辦理失業保險?

法律主觀性:

申請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原工作單位和您參加失業保險並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年;

(2)因本人意願必須中止就業,因辭職或主動辭職中止就業的,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3)必須進行過失業登記,有崗位要求。因此,妳應及時要求原工作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7日內將妳作為失業人員向妳戶籍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後20日內將妳的檔案轉移到妳戶籍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妳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由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後40日內,持證明、戶口本、身份證、壹寸免冠照片三張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取證求職,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從進行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憑身份證、失業保險金和求職證明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因病不能親自領取的,可憑上述三證、醫院診斷證明、經辦人身份證委托親屬代為領取。目前,存在壹些用人單位不參加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失業後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其他失業福利的問題。6月1999+065438+10月01實施的《北京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北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雇工本人必須繳納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費的主體;而且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用人單位銀行按月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因此,用人單位和職工沒有參加失業保險,違反了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責任在用人單位;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或者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失業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勞動者也應當及時將案件提交勞動爭議仲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