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條例》
第九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應當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並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吸毒、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12分記錄;
(3)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提供符合第十條要求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壹)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2)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吸毒記錄、飲酒後駕駛記錄,以及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未記滿12分的材料;
(3)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4)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