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名應聘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或曾被開除公職、開除黨籍、開除學籍的人員;
2.尚未解除黨紀、政務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的人員;
3.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4.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
5.在各級各類公務員考試錄用或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聘用紀律行為,並在限考期內的人員;
6.在讀的普通高校全日制非2023屆畢業生(在讀的全日制非2023屆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學歷報考,其他情形以此類推);
7.現役軍人;
8.已納入我市編制管理(含駐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員;
9.在我市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未滿兩年的人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公告發布之日);
10.根據中***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的通知(人社部規〔2019〕1號)精神,應聘人員不得報考聘用後即構成應回避關系的崗位;
11.法律、政策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