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揚州市高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收費標準的補充通知
京證[2002]365號(2002年)
城市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拆遷辦、房屋產權登記監理處、房地產交易所:
隨著我市房地產開發的不斷發展,高層建築(7層以上,使用電梯,下同)相繼出現。為籌集高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保障住宅區房屋共用部位的正常維修和各種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根據《江蘇省城市住宅區管理辦法》、《揚州市城市住宅區管理辦法》等有關政策規定,市區(現
根據目前市區房價水平和暫定比例,高層住宅維修基金按照每平方米45元的標準收取。收取的維修基金,其中65,438+05元計入本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專用賬戶,另30元計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專用賬戶(含電梯、高壓泵等設備專項維修)。
未繳納維修基金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不予辦理房屋交易驗證、租賃、登記備案等相關手續。非居住建築參照本標準執行。整棟樓由產權單位購買的,可免交房屋本體維修基金。
各縣(市)維修基金征收標準可參照本通知執行。維修基金的具體運營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揚州市物價局
揚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200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