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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本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服務,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居民提供舒適、整潔、便捷、安全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物業管理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活動。

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設施齊全的城市新建住宅區和現有城市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的綜合協調、監督和指導。市、縣(市)、賈汪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住宅物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相關的物業管理措施;

(二)參與住宅小區的驗收,指導和監督物業接管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

(三)審批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

(四)培訓專職物業管理人員;

(五)監督檢查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負責小區物業管理的考評;

(七)負責監督住宅部位和設施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歸集和使用;

(八)受理物業管理投訴;

(九)查處物業管理違法行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我管理與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享受第三產業優惠政策。第二章業主的自我管理第六條每個住宅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進行自我管理。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或者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代表參加的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業主委員會根據居住面積大小,由五至十五人組成,成員為單數,設主任壹人,副主任二人,委員若幹人。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章程和成員名單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住宅區入住率達到60%以上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代表,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季度召開壹次全體會議,經業主委員會主任提議或者三分之壹以上委員提議,可以隨時召開全體會議。涉及住宅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應當經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業主會議或者業主代表會議,經15%以上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可以隨時召開。第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起草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通過招標、招聘等形式確定物業管理企業管理住宅物業,並依法與其訂立、變更、終止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的年度經營計劃和物業管理的重大措施;

(五)審核物業管理企業使用維修資金的申請;

(六)決定物業管理企業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

(七)根據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活動;

(八)主持制定業主公約,提交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及相關規定;

(九)召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情況;

(十)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十壹)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以及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第九條業主大會由住宅區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應當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過半數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出席,所作出的決定應當經過半數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通過。第十條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選舉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二)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審議批準業主公約;

(四)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工作報告;

(五)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