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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經驗

地勘單位作為國家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起步早、困難多、辦法少、阻力大、進展慢,至今公益性地質工作隊伍尚未建強,其余的地勘單位都是帶著事業帽子搞內部企業化管理,與國辦發〔1999〕37號通知提出的改革目標,相距甚遠。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是個難題,需要認真總結經驗,下大決心、花大力氣進壹步搞好。

總結地質工作改革的主要經驗,可以從兩個方面分析。

第壹方面,“中央和省壹級保留壹部分承擔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任務的骨幹力量”,這項改革設計很好。但是,只要求國土資源部組建中國地質調查局,沒有明確:保留哪些單位、哪些專業、哪些人員、哪些裝備;保留數量多少;如何保留;中央和省級保留力量的關系文件也未明確。特別是沒有先保留後屬地化,對組建公益性地質工作隊伍造成了極大的困難。

中國地質調查局在2004年7月經中編辦明確為國土資源部直屬的副部級事業單位,負責統壹部署和組織實施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工作,統壹管理國家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明確了局機關編制140人,調查隊伍要求逐步組建到位。溫家寶總理曾多次督促抓緊組建“野戰軍”,要求面向全國招聘壹些專業技術骨幹,改善隊伍結構和人員專業結構。現在的基本情況是:

(1)中國地質調查局在過去12年主要承擔中央財政新壹輪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中的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評價任務,提高了我國中小比例尺地質調查、地球化學調查和地質環境調查程度,發現壹批礦產地並做出資源量評價,為吸引企業開展進壹步勘查提供了條件。

(2)中國地質調查局歸口單位的隊伍規模小、專業不配套、結構不合理,加上最近歸口的武警黃金部隊,僅1萬多人。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的地質工作項目中國地質調查局歸口單位承擔不了,2/3 要委托或發包給其他地質單位去做,實行項目聯系,業務指導關系。

(3)中央財政支出的其他地質工作專項,如油氣地質調查、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以及地質勘查基金等勘查項目,分別由不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改革的實踐證明,沒有壹支壹流的地質調查隊伍,就不可能支持壹流的中國地質調查局。中國地質調查局未能建強的原因是:

(1)國土資發〔2001〕406號地質隊伍“野戰軍”組建總體方案中,“野戰軍”的構成包括地勘行業重組精幹後的地質調查隊伍和地方地質調查隊伍。實際上,前者既沒有正式劃出形成建制,也從未列為中國地質調查局的直屬單位。後者是由地方政府保留的,不屬於吃中央財政的“野戰軍”,多數由地礦局的隊伍改組。地質院校也組織了地調院。它們都通過項目聯系中國地質調查局。中國地質調查局的歸口單位以科研單位為主,野外調查隊伍少,物化探、水工環、油氣和海洋地質調查力量不足。以項目聯系進行業務指導的方式參與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的單位,實際上是壹種雇傭關系,受聯系者今年有項目但不知道明年有沒有項目,更不知道有什麽項目。這種不穩定的松散關系,被聯系方不可能有主動性和積極性,必然會多方找出路以求生存。

(2)中國地質調查局作為承擔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的事業單位,應該在中央財政支出上有固定的科目,過去12年以新壹輪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取代,只能算是臨時措施。實踐中,部分項目從大區地調中心發包到地調院再轉包給地質隊,項目設計和成果驗收等程序多、運行成本高,單項工程定額低,項目作價低,有的反映在項目發包中層層克扣,有中飽“小金庫”的現象,使得承擔施工單位得到的經費更少,有的施工單位不得不自掏腰包,以保證起碼的工作要求。經費緊張,必然導致地質工作質量下降。

(3)基礎性地質調查具有整體性、連續性,需要全國統籌規劃,有序進行。地質工作又有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和由淺入深、反復認識的特征。因此,把地質調查項目分得很小、很碎,工期很短,市場化承包,頻繁更換施工的地質隊伍,對積累資料、深化認識、研究創新和人才培養十分不利。

第二方面,“其余地質勘查單位逐步改組成按照市場規則運行和管理的經濟實體”,“主要從事資源勘查、開發和工程勘查工作,同時積極開展多種經營和服務創收”。指出了地勘單位的企業化方向,但沒有明確如何組織起來,如何在人事制度、財務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方面逐步脫離事業機制實現企業機制。目前的情況是:

(1)各地都把屬地化地勘單位保留事業性質,大多數保持原建制,極少數合並了局級機關。地勘單位繼續使用中央財政撥款,並視省級財政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充,不同程度地解決職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補貼等,但多數還要靠地勘單位自己增收去解決。許多地方的離退休職工反映不能達到“同城待遇”,多有上訪鳴不平的事件發生。

(2)屬地化地勘單位通過向大區地調中心、省級地調院和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辦公室、地質勘查基金辦公室等打破礦種和地域界限承包中央財政項目,同時向地方財政支持的地質勘查基金和社會企業承攬勘查和工程施工任務。在探礦權實行有償取得以後,地勘單位得到很少,許多地勘局、隊只得通過各種渠道去國外找礦勘查求發展。

(3)在“戴事業帽子、走企業化路子”的改革思路指引下,絕大多數地勘單位采取壹套人馬兩塊牌子的做法,成立了地礦局辦的或地質隊辦的礦產開發公司或工程勘察公司。為了適應工作崗位的變動,地質隊伍進行內部重組,職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執行企業工資待遇,主管人員有的實行年薪制,從公司退休或離職時,仍按事業機制辦理。有的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對進入企業的新職工,簽訂合同,執行企業用人辦法。有的公司實行股份制,地質隊可以入股局辦的公司,職工可以入股隊辦的公司。許多地勘單位已經做好了企業化的規劃和過渡準備,如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於2010年7月6日在《地勘導報》上提出了10年企業化設想。不少地勘單位以優質探礦權為依托,設想走勘查、開發礦產壹體化的企業化道路,規劃壹局壹集團,壹隊壹礦,有的已經初步取得成效。

(4)由於地勘單位有財政撥款作後盾,在進入社會市場的初期,為了爭取項目,往往壓價競爭,向市場提供了扭曲的信息,造成了自我貶低的不良後果。壹個地質隊壹年要做上百個項目,許多項目只是幾個人甚至壹個人做,用最短的時間去完成,不免在地質觀察、資料編錄上過於簡單化,更不能在深入研究上下功夫。智力資本的投入沒有得到價值體現,就會少投入或不投入,從而對地質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產生重大影響。

(5)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在2003年出臺後,僅五、六年時間,全國探礦權已基本上登記完畢。據初步了解,專業地勘單位由於資金實力差,只取得20% 左右,其余80% 左右被社會人和企業占有。地勘單位往往淪為礦老板的“打工仔”,而勘查服務中同樣不計智力投入的價值,地勘單位只取得施工經費,不享有勘查成果價值的分成。探礦權招拍掛的後果是,地勘單位沒有得到優惠扶持,難以實現探采壹體的企業化,首先在登記環節上拼不過社會企業和礦老板,而後在勘查成果的分配權利被剝奪。地勘單位長期在地質找礦工作上占有的壟斷地位失去,普遍有被邊緣化的失落感受。地勘單位的對策是,壹方面在打工項目上少投入,完成合同要求就行,薄利多幹。另壹方面,積極去國外尋求發展機會。顯然,最終是對我國的地質找礦事業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6)中央和地方建立的地質勘查基金,資金來自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財政收入,來自礦業開發,反哺上遊地勘工作,本來是很好的機制。但基金定位為周轉金,對探礦成果的轉讓收入要求上交財政,從而帶有投資性質,獲利多的是政府財政。加上申請基金項目必須公開資料,經過招標定奪承擔者。因此,許多申請基金的項目沒有明確的找礦線索,而有找礦前景的項目,壹般不願意拿出來申請,怕在招標環節被別人搶了去。

(7)國土資源部關於構建地質找礦新機制的若幹意見在2010年出臺,是總結河南“嵩縣模式”、“訂單找礦”等經驗,對地質工作體制改革過程中發現的許多問題進行規範化調控。其中要求統籌協調全國地質工作,是為了克服散和亂;推進實施整裝勘查,是為了按地質工作規律有機結合、有序安排;特別是地勘單位可以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折股參與風險投資,分享找礦成果收益的意見很好,問題是要通過立法確定,並由國家財稅主管部門認可,有相關文件才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