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四條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和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