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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路監理工作的思考?

近幾年,本人在公路監理部門從事了壹些工程活動和調研,發現在我國公路建設市場的現狀,業主、監理、承包商三者之間的關系表現出以下幾種情況: (1)業主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設資金的支付,監理控制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由於資金等問題,承包商處於被監督管理的狀態。其具體做法是:社會監理承擔質量、進度;合同和費用(含監理費用)由業主控制。在這種模式下,費用管理成為工程建設中的首要矛盾集中點。承包商完成壹定的工作後,工作內容、工程量和費用申報要經過合同段監理組、駐地處、總監代表處、業主等相關部門的層層審批,手續繁瑣,耗時長。同時引發了以下矛盾。 ①開工前期業主不能及時協調當地相關部門進行前期拆遷等工作,造成窩工;後期又利用自行制定的獎罰措施要求施工單位按期完工,不考慮天氣等不利因素的影響壹味的要求搶工,並暗示監理人員開綠燈。這樣壹來,增加了監理人員的工作難度,同時又使工程質量從根本得不到保證。承包商完成建設工程後業主又不願支付由於以上原因所增加的費用。而壹旦當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是現場監理承擔責任、挨批評,承包商掏腰包返工。 ②工程項目執行中已經經過駐地監理處、總監辦審核並批復過的工作內容、業主對工程量重新審核。重新審核不但引起支付時間的延長,導致工程款不能及時撥付,而且形成業主對監理不信任的事實。 ③因對項目核算、控制工程造價的管理部門,深入施工現場的機會極少,對經監理工程師和設計代表審核、批準過的計量、變更和索賠等即不能輕易肯定,又不能輕易否定,有心到現場核實,卻又被審核計量等工作困在辦公室中,引起變更、索賠等批復困難。更有甚者,承包商害怕因變更、索賠工作耽誤下壹步工作而否認已上報並經監理工程師、設計代表簽認的變更項目。 ④資金不到位。計量完成後工程款不能及時撥付,常發生因資金短缺而導致工期延期的現象。 (2)監理工程師作為經業主委托、獨立於業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本應按照規範和法律公平、公正地維護雙方的利益,而在現行模式下,監理工程師在業務上有心科學、規範的行使監理權力,在行政上卻受制於業主,無所適從,矛盾重重。主要表現在: ①因工程監理在某種形式上成為了業主的雇傭,往往會出現對業主惟命是從,從而出現損害承包商利益的現象,這會引起承包商的消極反抗,工程質量從而受到威脅。 ②變更、計量申請的二次審核引起監理工程師的抵觸情緒,容易產生“反正妳要審核,我審不審都無所謂”的思想,這樣壹來,就放松了對計量、變更申請等工作,現場監理作為計量、變更數據的主要控制關口起不到相應的作用。發現問題後必然影響計量支付時間,從而影響進度。 ③監理變相成為了“傳話筒”,將業主的命令、要求下達給承包商,利用手中的監督管理權力強制要求承包商執行,對於承包商的各種申請只是簡單的上傳給業主,至於如何解決、執行完全聽命於業主,不能真正起到公平、公正的進行協調雙方關系的作用。 (3)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在這種管理模式下承包商在三者之間始終處於受“壓迫”的狀態:業主控制支付資金,監理工程師控制質量和進度。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①工程計量支付的審批手續過於繁瑣,資金遲遲不能到位;業主和監理在壹味的強調提高質量的同時又催趕進度。 ②個別監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對施工中出現的問題不能現場表態,造成工作周期延長;或是個人品行低劣,對承包商處處吃、拿、卡、要,百般刁難,使承包商對監理人員的抵觸情緒愈演愈烈。 2 公路監理問題存在的根源? 根據現階段中國公路建設項目的管理現狀,我們不難看出,FIDIC條款的管理模式不能在中國順利照搬,工程項目管理也不能在短時間內走向正軌。究其根源,主要有: (1)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作為出資方的業主,還沒有徹底轉變傳統的管理觀念,認為監理是受自己的委托來進行工程監督的,承包商是付錢請來完成工程施工任務的,兩者都是自己的雇傭,不能接受業主、監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 (2)業主習慣於“壹竿子插到底”,事無巨細統抓統管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壹時間難以改變,對於自己出資建設的項目,將“三控”大權交於他人處理的現象,壹下子難以接受。而“壹竿子插到底”的微觀管理模式,又嚴重挫傷了監理人員科學、規範化管理的積極性。長期以往,監理威信下降,承包商對監理視而不見,導致效率低下、秩序混亂。 (3)現行體制下,由於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血緣關系”使得監理有名無實、有權無力,從而監理成為空架子。監理費用的支付完全控制在業主手裏,監理如果不能按照業主的命令、指示開展工作,就不能順利得到應得到的費用,因而只能對業主唯命是從。正確也好,不正確也罷都予以執行,這樣監理就失去了“社會監理”的職能,成了業主派往現場的“施工監督員”。這也是當前模式下監理無法愈合的“痛楚”。? (4)部分監理人員業務水平和個人素質不高。目前的監理模式,使得監理不用承擔過多的責任,卻有利可圖。有些監理公司從社會上招聘壹些剛剛大中專畢業的學生從事壹線施工監理任務,這些人員缺乏豐富的施工管理經驗、深厚的技術知識和相關的法律、經濟知識和嚴肅的合同意識。還有甚者,壹些監理公司派駐現場的監理人員竟有非專業外行人員。加上有些監理單位對派往現場的人員疏於管理,使他們在壹定程度上還不具備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理能力。這樣壹來,業主不會十分放心地將工程管理工作完全托付給他們是可以理解的。 (5)個別承包商不能嚴格按照規範進行施工,他們采用非正當的行為誘使或迫使監理人員作假作弊,使那些素質較差的監理人員在承包商的“糖衣炮彈”攻擊下放棄了原則,從而人為降低了應有的檢驗標準,為整體工程質量埋下隱患。這樣壹來,不僅不能保證工程質量,同時也很難保證工程數量(特別是變更、索賠數量)的準確。 3 對策 要扭轉目前公路建設市場的混亂秩序,使之走上正軌的管理道路,雖然是壹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但也不是不可扭轉的。以下是幾點個人建議和意見: (1)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已經為國際承包市場普遍認可和廣泛應用,對業主、監理工程師、承包商的責任、權利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是工程建設項目有序進行的保證書。集國際和國內工程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監理工程師最終所要做的就是對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設項目總目標得以實現。才能公平、公正的保障業主、監理、承包商三者之間的責任和權益,保證工程的正常實施。 (2)要規範建設方行為,這是“三制”良性發展的先決條件,也是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 業主應認真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相關管理知識、法律知識,轉變觀念,擺脫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設的模式和思路,特別是加入WTO後,公路工程建設以及管理思路要逐漸向FIDIC條款的要求靠攏。 (3)提高監理單位人員的從業素質。 現實情況是,業主不規範是壹個普遍的現象,這就要求監理單位必需努力提高監理人員的從業素質。壹方面監理工程師素質均應達到精通法律,主要是經濟合同法和FID1C編制的條款,善於管理,主要是熟練掌握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術專長,具備施工安裝各種專業知識,能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的經歷豐富,智力高超,能力強勝的管理者。另壹方面監理工程師還要審時度勢,正確處理好與業主的關系,從大局出發,顧客第壹,為業主服務,對業主負責。只有這樣才能取得業主的信任,以利監理工作的開展。

監理單位在挑選監理人員時,在註重專業素質的同時,更應註重個人的人品,保證監理人員能公平公正的開展工作,廉潔自律,真正擔負起合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監理單位應定期對現場監理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加強管理,對不合格監理人員堅決予以更換。同時,監理單位應該通過與優秀監理企業(或個人)的交流、合作等方式學習別人先進的管理、經營理念,提高自身實力。

業主充分放權,擴大監理工程師的權力後,應定期對監理工程師進行考核,並通過責權利統壹原則進行管理。壹經發現有濫用職權、腐敗現象的進行嚴肅處理,殺壹儆百。 (4)業主在選擇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時首先應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查,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人員的素質進行綜合的全面的考察和考核,保證有資質和能力的施工單位和能夠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監理任務的監理單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真正做到從源頭上制止不合格企業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同時要放手、放權、放心地將管理權力交給監理,使其能夠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開展工作。對於那些合同、責任、質量意識較差,不能嚴格按照合同承諾及規定配備相應的監理人員、施工設備的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進行嚴肅的處理,決不手軟。 (5)改變過去由監理單位、承包商向業主交納壹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制度,建立三方履約保證金制度。業主、監理、承包商在簽訂合同後,都拿出相應比例的資金作為自己保證履約的信用保證金,存入相關主管部門(如交通廳質量監督站)的專設賬戶中,在對履約情況進行嚴格、細致、深入的考核後,對不能履約者給予經濟處罰,對受損者給予補償。這樣做的好處是,不僅僅是承包商、監理單方面的向業主保證履約,而是三方相互保證履約,可以更有效的保證三方***同約束自己的行為,嚴格按照合同辦事,保證工程保質、保量、按期完工。4 結束語自1996年我國公路工程實施監理制度以來,已經歷了十多年的磨合期,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已被廣泛認可。然而,由於種種社會和歷史的原因,形成了目前這種建設方全抓全管、監理成為建設方“雇員”非真正意義上的“社會監理”的監理制度,使得建設方、監理、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行為關系較為混亂。這已經影響到工程的正常開展,威脅到工程質量。自中國加入WTO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外監理單位、承包商進入中國的公路建設市場。所以,我們在喊著“狼來了”的同時,更應該留心學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規範並健全我國的公路工程建設管理制度,使我國的公路工程管理能夠盡快的真正的與FIDIC管理模式接軌,適應我國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的特殊需要。當前公路監理工作應解決的問題是: (1)規範業主行為,是“三制”良性發展的先決條件,是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 (2)監理人員要加強合同法、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對合同進行管理。 (3)高度重視並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的深入學習和研究,這兩個合同是監理工作開展的重要依據。 (4)工程款應該嚴格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方式進行支付,工程計量應按照投標書中的工程量清單中表列序號對照計量,對工程變更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計量、計價方法予以確認。工程預付款的扣除應按照規定予以計算並扣除。目前,監理工作很難做到這壹點,但是,隨著投資主體多元化,監理工程師必須勝任此項工作。 (5)加強《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學習,這是監理市場化之必須,更是公路建設市場之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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