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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見過哪些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合理?

只能說很多!我是四川巴中人,沒遇到過這種情況,不過我朋友看過很精彩。

公司裏的工作簡直就是壹場血腥的人生大戲。有時候看電視劇,開人家劇情傻逼的傻玩笑。後來開始找工作後,才發現是自己的尷尬。我來分享壹下那些年遇到的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唉,血淚史。

我記得2016有壹份工作,我壹輩子都忘不了。公司規定:公司領導或相關部門發布工作安排、通知、要求、問題等。在微信群裏,並且相關人員必須在30分鐘內回復,確認後迅速執行。

上班時間,要麽開會,要麽補洞,要麽撕X,要麽交流。如果不能處理工作以外的事情,連正常的工作都很難完成。好不容易下班,會議結束,業務下班,新聞停止轟炸。終於可以做別的事情了。看到層出不窮的工作新聞真的不想回復,但是公司還有這麽奇葩的規定。

後來這家公司倒閉了,我差點開槍慶祝。我從來沒見過這麽聰明的公司。

以下是我朋友在工作中遇到的壹個不合理的規定,就是影視劇裏的“公司不準談戀愛”。還記得流行的《杜拉拉升職記》嗎,情節壹模壹樣。

他們兩個總是小心翼翼的不告訴同事,也不能壹起上班,因為公司有內部規定。如果有辦公室戀情,他們必須實行“二選壹”,即兩對情侶中只能有壹對留在公司。公司給出的理由是,辦公室戀情不僅會影響工作效率,還會給其他員工帶來不好的示範效應。當他們的戀情被發現後,公司負責人表示壹定要嚴肅處理,因為我朋友的工作對公司更重要,所以“建議”辭職。最終,朋友選擇了離職。

這樣的例子並不少見。有的單位不僅幹預員工戀愛,甚至“升級”幹預女員工懷孕時間,比如約定女員工入職兩年內不能懷孕。

但實際上,嚴格來說,上述兩家公司的所謂公司章程已經超出了人性化的要求,本質上是公司的“家規”,而不是我們所說的符合法律的規章制度。比如談戀愛,結婚,生孩子等等都是違法的。上面提到的。

根據《民法》第110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和婚姻自主權。這意味著公民有權決定是否戀愛或結婚,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或幹涉。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諸如此類的不合理規定都是關於請假的。如果我閨蜜的公司請假超過三天,就會扣四天以上。帶的天數越多,扣的越多。中午兩點休息,吃完飯只能在公司休息,不能回家。我必須報告我想去的地方。看來上廁所要報了,我就打哈欠~

日報、周報、月報、半年總結、年終總結數不勝數。每天不管做什麽,兩個字都要交,不然要扣錢,已經很忙了。公司規定考勤計算基本工資,不考勤扣200元罰款。如果妳請假,出勤將被扣除壹天。我真想嘲笑它。

其實制定公司規章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方便管理。規章制度要以管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現在都偽裝成“家規”,肆無忌憚。

勞動者對這種不合理的公司規定不僅要敢於直言而且要理性回應,因為我們在公司面前是低人壹等的。壹定要認清形式,千萬不要傻,不要硬。壹旦原因暴露在公司面前,會妥善清理。正確的做法是暗中搜集證據,找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必要的時候拿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