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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道我懷孕還錄用了我合法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但是,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僅限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壹般包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等,但勞動者是否已婚已育、是否需要贍養老人、購房是用貸款還是全款等個人隱私,並不屬於用人單位知情權的範圍。用人單位招聘時,應從專業性、勝任度等方面考量求職者,如果崗位設置明確,工作內容與職責清晰,也有比較客觀、完善的量化考核機制,就不需要通過詢問應聘者個人隱私來做預判。可以起訴解決。

《勞動法》第12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勞動法》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第23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第34條規定:“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就業促進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