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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煤礦市場會怎麽樣?

國務院:2065年底前關閉2000余家落後小煤礦438+05。

2013 10 12 20:24來源:中國新聞網參與互動(0)

北京10 6月12日訊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壹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到,我國將重點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加快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堅決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煤礦。到2015年底,全國將關閉2000多家小煤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之我見

國辦發[2013]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煤炭是我國的主要能源,煤礦安全生產關系到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和國家能源安全,關系到億萬礦工的生命財產安全。近年來,經過各方共同努力,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步好轉。但事故總量仍然較大,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暴露出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壹些突出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堅守發展不能以犧牲人命為代價的紅線,始終把礦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進煤礦安全,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長效機制,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為進壹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加快落後小煤礦的關閉和退出

(1)明確關閉對象。重點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加快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堅決關閉發生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關閉越界拒不歸還、資源枯竭的煤礦;關閉拒不執行停產整頓命令但仍組織生產的煤礦。不能實現正常開采的煤礦壹律停產整頓;逾期未實現正式開采的,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要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不達標的,將依法關閉。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加大對淘汰落後產能的支持力度,並安排配套資金,向提前通關、多次通關的地區傾斜。研究制定信貸金融優惠政策,鼓勵優勢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小煤礦。修訂煤炭產業政策,提高煤礦準入標準。國家支持關閉小煤礦地區發展接續產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缺煤地區能源輸送通道建設,優先保障缺煤地區鐵路運輸能力。

(三)落實關閉目標和責任。到2015年底,全國將關閉2000多家小煤礦。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小煤礦關閉工作,應當制定關閉計劃,明確關閉目標,確保按期完成。

二是嚴格煤礦安全準入

(四)嚴格審批煤礦建設項目和生產能力。不再審批新增產能30萬噸/年以下煤礦,不再審批新增產能90萬噸/年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現有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礦井生產能力,壓減無安全保障能力的生產能力。

(五)嚴格煤礦生產技術和技術裝備準入。建立健全煤炭生產技術裝備、井下生產合理布局和產能核定等政策、規範和標準,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煤礦使用的設備必須按規定取得煤礦產品安全標誌。

(六)嚴格煤礦企業和管理人員準入。規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審批、項目核準和資源配置程序。未通過安全審批的,不得通過項目審批;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不具備相應災害防治能力的企業申請開采高瓦斯、沖擊地壓、煤層易自燃、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等條件的煤炭資源,不得通過安全審批。從事煤炭生產的企業必須有壹支具有相關專業和實踐經驗的管理隊伍。煤礦必須配備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礦長、總工程師、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礦長、總工程師、副礦長必須具備安全資格證書,嚴禁在其他煤礦兼職;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鼓勵專業安全管理隊伍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礦,提高小煤礦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產信用報告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承諾和安全生產信用分類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準入和退出信用評價機制。

第三,深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

(7)加強瓦斯管理。認真落實國家促進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嚴格執行先抽後采、不抽不采、抽達標。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規定實施區域防突措施,開采保護層或實施區域預抽,消除突出危險,不得采用突出工作面或挖突出頭。如發現瓦斯仍超限作業,將按事故查處,依法依規處理責任人。

(八)嚴格評價煤礦企業的瓦斯防治能力。完善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價體系,提高評價標準並增加必要的指標。加強對評價結果實施的監督檢查。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必須停產整頓、兼並重組,直至依法關閉。加強評價機構建設,充實評價人員,落實評價責任,嚴肅追究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四,全面調查煤礦隱患致災因素

(九)強制鑒定災害隱患因素。加強煤炭地質勘查管理,勘查程度達不到規範要求的,不得劃定礦區。煤礦企業要加強建設和生產過程中的地質勘探,查明井田範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患致災因素,綜合運用物探、鉆探等勘探技術進行補充勘探;否則,不得繼續施工和生產。

(十)建立災害隱患因素排查管理機制。在小煤礦集中的礦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區域性水害排查治理,對各煤礦老采空區積水劃定警戒線和禁采線,落實和完善預防保障措施。國家從中央政府相關專項資金中給予支持。

五、大力推進煤礦“四化”建設。

(十壹)加快小煤礦機械化建設。國家鼓勵和支持30萬噸/年以下小煤礦機械化改造,按照生產能力核定辦法,通過機械化改造認定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的最低規模生產能力。新建、改建、擴建的煤礦,未經機械化開采的,不得批準。

(十二)大力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自動化和信息化建設。深入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強化動態合規和事後合規。煤礦必須確保安全監控、人員定位和通信系統的正常運行,大力推廣信息技術和物聯網技術的應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的生產調度、監控、辦公自動化等信息系統,建設和完善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臺,實現視頻監控、實時監控和遠程控制。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與煤礦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臺聯網,並隨機檢查煤礦安全監控運行情況。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或者建立區域性技術服務機構,為煤礦特別是小煤礦提供技術服務。

六、強化煤礦管理者的責任和勞動管理。

(十三)嚴格落實煤礦礦長負責制。煤礦管理者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切實保障礦工安全,確保煤礦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或無證非法生產;必須在批準的區域內進行正規開采,嚴禁越界或巷道開采或空頂作業;通風系統必須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作業。瓦斯抽放必須達到標準,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離,嚴禁違章作業;要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禁止開采防水煤柱;要確保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非法入井;必須堅持礦領導帶班,確保員工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達不到要求的煤礦壹律停產整頓。

(十四)規範煤礦勞動用工管理。在壹定區域內,加強煤礦企業招聘信息服務,組織統壹報名和資格審查,統壹考核,統壹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用工備案,統壹參加社會保險,統壹使用勞務依法派遣勞動者,加強監管。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實名登記制度;嚴厲打擊無證崗和假證崗。

(15)保護煤礦工人的權益。開展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研究確定煤礦工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井下補貼標準,增加煤礦工人收入。嚴格執行國家法定工時制度。停產整頓煤礦必須按期支付工人工資。煤礦必須依法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加強塵肺病防治,建設標準化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提高煤礦職工素質。加強煤礦安全隊伍建設,加快由“招聘”向“招生”轉變,加強礦工實踐技能培訓和考核。所有煤礦從業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嚴格教考分離,建立統壹題庫,制定考核辦法,對考核合格者免費發放證書。完善考試管理制度,建立考試檔案,切實做到考試不合格不發證。將煤礦農民工培訓納入各地就業促進規劃和職業培訓扶持政策範圍。

七、提高煤礦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的科學化水平。

(十七)落實地方政府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強化“壹崗雙責”,嚴格實行“壹票否決”。強化責任追究,對不履行或不履行監管職責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按照管理權限,各地區要落實已停產整頓煤礦的監管責任人和驗收部門。省級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應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並由局長簽字。市屬煤礦由市(地)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受理,市(地)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中央企業煤礦必須由市(地)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管,不得移交縣、鄉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監管。

(十八)明確部門安全監管職責。按照管理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理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壹步明確各部門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基層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能力建設。創新監管監察方式,開展突擊調查、交叉執法和聯合執法,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存在超能力生產等重大隱患和行為,應當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建設並依法查處;發現停產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產的煤礦,要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安全準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的監督檢查;對停產整頓的煤礦,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規劃、全國煤炭規劃礦區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度,嚴厲打擊煤礦無證勘查開采、以煤田滅火或地質災害治理為名露天開采、以探洞探坑為名地下開采、超越批準開采區域開采等違法行為。公安部門應停止審批停產整頓煤礦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電力部門要對停產整頓的煤礦限電。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煤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組織適時修訂相應的煤礦設計標準和規範,並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加強對煤礦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管。投資部門要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資金分配和使用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十九)加快煤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加強國家(區域)礦山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其運行維護費用由中央財政和地方省級財政給予支持。加強地方礦山救護隊建設,其運行維護費用由地方財政予以支持。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未建立專職救援隊伍的,必須建設兼職輔助救援隊伍。煤礦企業要統壹生產、通風和安全監控調度,建立快速有效的應急機制;每年至少組織壹次全體員工的應急演習。加強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時,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應當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在煤礦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救援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烈士。

(二十)加強煤礦應急救援裝備建設。煤礦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和完善緊急避險、壓縮空氣自救和供水救援系統,配備井下緊急廣播系統,儲備自救互救設備。煤礦或者煤礦集中的礦區應當配備適宜的排水設備和應急救災物資。加快發展,配備能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進設備。支持重點發展煤礦應急指揮、通信、應急供電等裝備和移動平臺,以及遇險人員生命探測和搜救定位、災害現場大型破拆、救援人員專用防護用品和裝備等救援裝備。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監管,認真組織實施。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強化監督檢查,加強宣傳教育,強化社會監督,嚴格責任追究,確保各項要求得到有效落實。(中新。com能源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