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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程造價協會的協會章程

(2006年4月10日通過) 第壹條 廣東省工程造價協會,英譯名: GuangDong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縮寫為GDECA)。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廣東省工程造價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工程造價軟件開發單位、與工程造價行業相關的單位自願組成,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全心全意為政府和會員服務。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服務、管理、協調的行業自律機制,不斷提高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素質和專業水平,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廣州市東風中路 268號廣州交易廣場1808室。 第七條 業務範圍

(壹) 研究廣東省工程造價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提出廣東省工程造價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性建議,加快廣東省工程造價管理體制的改革和發展,接受政府部門委托開展工程造價等專題調研,促進現代化管理技術在工程造價行業的運用與推廣;

(二)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和行業內外的關系,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為會員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鞏固和加強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

(三) 接受政府部門委托,承擔工程造價咨詢業、工程造價軟件業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 協助政府部門規範工程造價咨詢市場,制訂、實施廣東省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準入與清除制度,建立廣東省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的信息數據,協調解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執業中的問題;

(五) 貫徹實施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執業行為準則和造價工程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咨詢業務操作規程等行業規章、公約,建立和完善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機制,對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實施檢查和監督;

(六) 受理工程造價咨詢業中執業違規的投訴;對違規者,實行行業懲戒,或提請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開展工程造價咨詢業研究活動;受理工程造價執業質量鑒定;為社會提供經濟技術咨詢服務;

(七) 代表廣東省工程造價咨詢業、造價工程師與同行聯系、交往,履行相關行業組織成員應盡的權利和義務,為會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組織廣東省行業學術交流活動,推薦行業優秀成果;

(八) 組織行業培訓,開展業務交流,推廣工程造價咨詢與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建立統壹工程造價數據系統,促進工程造價軟件業的健康發展。建立行業管理信息網絡,出版工程造價刊物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培訓教育等書籍和資料;

(九) 指導各市、縣工程造價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 承辦政府部門委托或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協會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壹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壹)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壹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壹)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的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 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 執行本協會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 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為本協會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壹)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 壹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壹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壹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 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第壹、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壹) 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 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工程造價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壹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處理、決定其他需要事項。

第三十壹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壹)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協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幹 名。設立時由會長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來源

(壹)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 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

第四十壹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向廣東省民政廳報送上壹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廣東省民政廳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三十日內,報廣東省民政廳核準後生效 。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壹,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壹)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協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的終止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民政廳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壹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 00六年四月十日第壹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