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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殯葬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規範殯葬行為,推進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殯葬活動和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市殯葬管理堅持火葬、土葬改革、節約殯葬用地、移風易俗的方針,提倡文明節儉的殯葬管理。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和監督工作;旗、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和監督工作,並接受上級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規劃、土地、公安、工商、衛生、城管、物價、環保、民族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蘇木鄉鎮、街道社區、嘎查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或者本地區的人員進行宣傳教育,協助上級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殯葬改革和管理的宣傳教育。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殯葬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給予保障。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任何人不得幹涉自願改革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死亡人員,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區安葬。第七條除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暫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為土葬改革區外,其他均為火葬區。

土葬改革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宣傳殯葬改革,創造條件改善殯葬服務設施,逐步推行火葬。第二章遺體和骨灰管理第八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在火葬區死亡的人員,壹律實行火葬。

未經市民政部門批準,禁止將屍體運往境外;禁止私埋或亂葬。

外國人在本市死亡,應當就近在殯儀館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將遺體運回戶籍所在地的,須經市民政部門批準。運送遺體應當使用殯葬專用車輛。第九條火葬區內正常死亡的遺體應當及時火化,停屍不得超過7天。

因鼠疫、霍亂、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疾病死亡的,必須立即處理屍體,並在死亡後24小時內就近火化。因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進行衛生處理後,屍體應當火化。

確需保存非正常死亡人員遺體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或者司法機關出具遺體臨時保存證明,保存時間壹般不得超過六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保留的,經市公安或司法機關批準,並出具延期保留遺體的證明,但最長保存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十條辦理火化手續時,應當出具下列證明:

(壹)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憑醫療機構或死者所在單位或嘎查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遺體或者無名屍體的火化,憑死者所在地或者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和批準火化的證明。

無名屍體由公安機關通知殯儀館接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發布認領公告,在三個月內認領。公安機關作出鑒定結論後,遺體保存和火化所需費用由殯儀館火化時同級財政撥付。骨灰由殯儀館保管。火化後十二個月內,骨灰無人認領的,殯儀館應當向當地殯葬管理部門備案,就地安葬。第十壹條捐贈的遺體用於科研、教學的,由使用單位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接受遺體捐贈並向市殯葬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在火葬區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1)存款;

(2)深植樹木;

(3)地下埋藏較深;

(4)撒布(禁止撒布在地表水飲用水源區);

禁止將骨灰埋在棺材裏。第三章殯葬活動和殯葬服務管理第十三條死者的繼承人是喪事的承辦人。死者無繼承人的,其生前所在單位或者死亡地的嘎查村(居)民委員會為喪事承辦人。第十四條在城鎮舉行殯葬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在室外搭建喪棚或靈堂;

(二)不得播放或者大聲播放紀念音樂;

(3)不要在街道、居民區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叫夜或者拋撒紙錢。第十五條從事祭祀活動,應當采用健康、文明、節儉的祭祀形式,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在公園、廣場、城市道路及其兩側進行;

(二)不得損壞樹木和草坪;

(三)不得破壞環境或者妨礙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