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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小煤礦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小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小煤礦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小煤礦的安全管理。

對小煤礦實施安全監察,按照國務院《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執行。

本規定所稱小煤礦是指年生產能力6萬噸以下的煤礦。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小煤礦的安全管理,督促有關部門和小煤礦落實煤礦安全法律法規,支持和協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小煤礦實施安全監察。

各級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煤礦的安全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第四條小煤礦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小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第五條開辦小煤礦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煤炭行業技術要求,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礦山必須持有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禁止證照不規範的礦井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活動。第六條小煤礦生產必須具備下列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壹)礦井必須至少有兩個能使人順利通過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具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並安裝備用電機,保證井下有足夠的風量;

(三)礦井應建立排水系統,確保安全生產;

(4)礦用炸藥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井下爆破必須使用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礦用防爆放炮器;

(五)井下電氣設備的選用應符合國家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井下電氣設備必須防爆,照明必須使用煤礦防爆照明燈;

(6)吊裝運輸設備的選擇應合理,主要設備必須配備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

(七)礦井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符合計量器具檢定要求的瓦斯檢查儀、氧氣檢測儀、測風儀等檢測儀器和足夠數量的專職瓦斯檢查員;

(八)礦井必須有及時反映實際情況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供配電系統圖和井下控制圖;

(九)進出礦井的通訊應暢通;

(十)小煤礦必須配備具有技師以上技術職稱並具有壹定實際工作經驗的技術負責人;

(十壹)小煤礦必須依法為井下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十二)法律、法規和國家保密條例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不具備前條規定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停產整頓。檢查後才能恢復生產。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註銷煤炭生產許可證。第八條小煤礦停辦、關閉或者報廢,應當及時向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和可行的安全關井方案,經審查批準後實施。第九條小煤礦必須在依法批準的開采範圍內開采,並按照規定留足保安煤柱。禁止非法超層越界開采,禁止開采和破壞保安煤柱。第十條小煤礦依法提取的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平調或挪用。第十壹條小煤礦必須建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壹定數量的具有現場經驗和安全技術知識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第十二條小煤礦必須每年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瓦斯管理制度和瓦斯日報制度;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預測、突出防治、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等綜合措施。第十三條小煤礦礦長、特種作業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考核並持證上崗。第十四條小煤礦必須編制災害預防和處理方案,明確相關人員在災害預防中的責任和任務。災害防治方案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煤炭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小煤礦礦長必須組織全礦職工學習災害預防和處理預案,確保全礦職工熟悉避災路線和應急救援自救措施。第十五條小煤礦必須與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並按規定繳納救護費。礦山救護隊應當按照協議向小煤礦提供事故救援、預防性檢查和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