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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撫醫院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優撫醫院的管理,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優撫醫院是國家對服役期間患有嚴重慢性疾病和精神疾病的殘疾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提供醫療和供養服務的優撫機構。

優撫醫院包括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復員退伍軍人慢性病醫院、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醫院和綜合性優撫醫院。

優撫醫院堅持全心全意為優撫對象服務的宗旨。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優撫醫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優撫醫院工作。

優撫醫院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第四條國家設立優撫醫院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優撫醫院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建設水平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五條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優撫對象數量和醫療保障需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優撫對象醫院布局規劃,並報民政部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優撫醫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優撫醫院布局規劃。第六條民政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優撫醫院在醫療、科研、教學等方面全面發展,積極爭創等級醫院。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管理的優撫醫院應當達到三級醫院標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管理的優撫醫院應當達到二級醫院標準。第七條優撫醫院享受國家在建設、用地、水電、燃氣、供熱、電信等方面的相關優惠政策。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優撫醫院提供捐贈和服務。

優撫醫院的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第八條對在優撫醫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優撫醫院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對下列優撫對象進行治療:

(壹)需要常年醫療護理或單身壹人不便分散安置的殘疾軍人;

(二)服役期間患嚴重慢性病的殘疾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

(三)復員退伍軍人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病,需要住院治療的;

(4)短期休養的優撫對象;

(五)主管部門安排的其他人員。第十條優撫醫院應當為住院優撫對象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

(1)健康檢查;

(二)疾病的診斷、治療和護理;

(3)康復訓練;

(4)健康指導;

(5)精神慰藉;

(六)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7)生活護理;

(八)文化體育活動。第十壹條優撫醫院應當加強對院內優撫對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優撫對象在光榮傳統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第十二條優撫醫院根據殘疾軍人在院致殘的特點,實施科學有效的醫療救治,探索常見後遺癥和並發癥的防治方法,促進生理功能恢復,提高殘疾軍人的生活質量。第十三條優撫醫院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控制住院慢性病患者的病情,減輕其痛苦,減少慢性病對患者生理和心理的影響。第十四條優撫醫院向住院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綜合治療,促進其精神康復。

對精神病人實行分類管理,防止自殺、自傷、傷人和出走。第十五條醫院應當規範入院和出院程序。

屬於第九條規定的治療範圍,由優撫對象本人(精神病人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由優撫對象醫院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和計劃收治入院。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指定優撫醫院收治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

在醫院,優撫對象基本治愈或病情穩定,符合出院條件。優撫對象醫院應當辦理出院手續。按照有關政策應當分散安置的,常住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應當給予妥善安置。

優撫對象在醫院死亡的,優撫對象醫院應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並協助優撫對象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妥善處理喪葬事宜。第十六條民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優撫醫院開展巡回醫療活動,積極為優撫對象提供院外醫療服務。第十七條優撫醫院應當在做好優撫對象服務工作的基礎上,積極履行醫療機構職責,發揮自身醫療專長,為社會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優撫醫院應當增強專業能力,改善醫療條件,通過社會化服務,不斷提高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