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妳想全面維護妳的合法權益,建議妳看壹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妳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會使妳壹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註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執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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