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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監督等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誌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輔警。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輔警的薪酬、獎勵、社保、裝備、服裝、訓練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予以保障。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

輔警履行職責行為的後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機關承擔。第二章 招聘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會同本級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按照控制總量、提高質量、傾斜基層的原則,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治安情況、實有人口管理等因素,科學測算警力需求,按規定合理核定輔警用人額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八條 招聘輔警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聘用條件和程序。第九條 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四)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文職輔警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勤務輔警應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

(五)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壹)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受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

(三)因賣淫嫖娼、賭博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因嚴重違紀違規被辭退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情形。第十壹條 招聘輔警應當統壹程序,通過公開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體能測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環節,擇優錄取。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

(壹)烈士遺屬和因公犧牲的軍人、人民警察、輔警的遺屬;

(二)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

(三)見義勇為人員;

(四)公安類或者法學類專業畢業生;

(五)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資質和專業技能的人員。

對前款第壹項可以單列計劃,定向招聘。

根據工作需要,對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進行特殊招聘。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第十三條 對錄用的輔警,應當按照招聘崗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第三章 工作職責、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警務輔助工作:

(壹)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接受申請,信息采集、核對、錄入等行政事務性工作;

(二)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警犬訓養、營房建設、新媒體運營維護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裝備的保管維護、倉儲管理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由文職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