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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書記的職責和職能

根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書記員是審判工作中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法官的指導下工作。

職員分為三類:委任職員、委任職員和受雇職員。

(1)委任書記官

任命科員是由具有任免權的機關通過公開考試和考核(國家和省考)選拔的公務員。這類書記員由人民法院院長或人民檢察院院長直接任命,為政法行政編制,終身制。同時,委任書記員也是司法行政人員走上法官(審判員)崗位的必經之路。②預約辦事員

聘任制辦事員屬於省級以上正式錄用的公務員,屬於行政編制。聘任制書記員是最常見的法院書記員,與法院簽訂勞動合同,屬於法院正式工作人員,享受公務員待遇。③雇傭職員

聘用制書記員屬於法院自己招聘,無編制,只有合同工。屬於法院臨時雇員,但不是法院正式雇員的,不享受公務員待遇。

1,整理檢查文件數量。

2.檢查是否有流程管理表,備案審查人和行長是否簽字。

3.查看是否有上訴轉呈函、訴訟費票據或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的手續。

4.是否有上訴狀、答辯狀、送達回證,當事人是否在上訴狀和答辯狀上簽名蓋章;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5、廉政監督卡* * *三聯。

6.代辦手續和身份證明是否齊全。

7.上述材料不齊全或者缺少的,書記員可以不予受理,退回立案庭補正或者補充;對於符合驗收條件的,由書記員簽字驗收。

8.書記員收到案卷後,應當於當日制作登記簿,詳細記錄案號、立案時間、當事人基本情況、訴訟費數額、標的物、案卷號、承辦人等內容。,並將案件檔案提交給總統。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第二條書記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處理審前準備過程中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作為庭審過程中的記錄;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