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成績=筆試成績60%+面試成績40%。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筆試+面試崗位計算的綜合成績保留到小數點後三位。
根據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計劃數確定體檢對象。綜合成績相同的,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確定體檢對象;筆試總成績相同的,管理崗位按“職業能力傾向測驗”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專業技術崗位按“專業知識”成績排序,確定體檢對象;如成績相同,進行復試確定體檢對象。
體檢參照《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在縣級以上綜合醫院進行。縣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體檢。申請人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有疑問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可以復檢的項目申請復檢,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