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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雕塑管理規定》等六件規章的決定

1.《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雕塑管理條例》(200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發布,1994,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

1.刪除第6、7、8、15、16和18條。

2.刪除第14條中的“和接受”。二。深圳經濟特區二次供水管理規定(2004年2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66號令發布,197,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35號令修訂)

1.刪除第六條中的“並報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備案”。

2 .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清洗消毒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3 .第十壹條中的“必須經市、區水務部門培訓合格”修改為“經供排水行業組織培訓合格”。

4.刪除第十二條第二款。

5.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專業清洗機構使用未經給排水行業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由市、區水務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使用無《健康證》人員進行清洗消毒的,由市、區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深圳市計劃用水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8日166)

1.刪去第十六條第二款。

2.刪除第二十壹條中的“、月計劃用水量”。四、深圳經濟特區在用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和強制維修辦法(2007年7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168發布)

1.第五條第壹款中的“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修改為“按照有關規定”,刪除第二款中的“並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2.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機動車排氣汙染強制維修技術規範對強制維修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定期對強制維修單位的經營行為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排氣汙染強制維修技術規範由市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3.將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合並,修改為“機動車必須按照規定定期檢驗。只有通過考試的人才能開車上路。”

4.將第二十九條第壹款中的“檢驗合格證的核發和註銷”修改為“機動車排氣汙染定期檢驗結果”。

5.刪除第三十條。

6.第三十九條“情節嚴重的,由市環保部門按照規定報請省環保部門吊銷排氣汙染檢測檢驗員證,並終止與檢測單位的檢測委托關系。”修改為“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罰款”。五、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2004年第10號法令發布)221深圳市人民政府2065438年7月9日)

1.刪除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三)項中的“資格證書”。

2.刪除第二十九條第壹款中的“並按照規定向主管部門備案(以下簡稱執業登記)”。

3.刪除第三十條。

4.第三十壹條修改為:“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房地產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在本市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備案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5.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中的“及其執業登記信息”。

6 .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和執業註冊信息”。

7.刪除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中的“執業註冊號”。

8.刪除第四十壹條第(壹)項。

9.第四十六條第壹款中的“主管部門”修改為“房地產(土地)估價行業組織”。

10.第四十七條修改為“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房地產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的備案信息。房地產(土地)估價師執業註冊信息由房地產(土地)估價行業組織通過房地產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

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房地產(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在房地產(土地)估價行業辦理變更手續。"

11.第六十壹條第壹款中的“年檢制度”修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12.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房地產估價師違反本辦法,未經執業註冊在本市從事業務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房地產估價師處以654.38+0萬元罰款,對實際受聘機構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款修改為:“房地產經紀機構、估價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變更機構備案信息或者估價人員執業登記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的,由主管部門對房地產經紀機構、估價機構處以654.38+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