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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華僑退房政策還有實施空間嗎?

是的。

第壹,在土地改革中,農村和城鎮中沒收和征用的華僑私有房屋,應歸還華僑所有人。

1.所有單位(包括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公社、企事業單位等。)應在1985上半年返還產權,兩年內將房屋返還給業主。

2.對已分配給農民的被沒收或征用的華僑私有房屋,應積極慎重處理。對騰退後仍有房屋居住的農民,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對騰退後無房的農民,有關部門要提前安排建房用地,供應所需建築材料,根據其經濟狀況給予適當的經濟補貼,幫助其建設新房,不使農民因退房而經濟困難、住房困難。

3.所有應歸還的華僑私房,嚴禁拆除重建。被單位拆除或重建的華僑私有房屋,由單位給予原所有人合理的經濟補償;拆除或重建農民住宅的華僑私有房屋,由國家和集體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被拆除重建的華僑私有房屋,原所有人要求重建新房或恢復原狀的,允許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已改作他用,退出確有困難的,應當優先安排其他。

4.土改中確定沒收、征用華僑私有房屋的依據是:土改期間在國外居住1年以上的房主或其直系親屬的私有房屋,解放前回國的華僑私有房屋。

歷次農村運動中沒收、征用華僑私有房屋的遺留問題,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第二,在私有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中,被錯誤改造的華僑私有房屋,包括原來的自住房屋、改造起點以下的出租房屋、不屬於城鎮體系的集鎮的出租房屋、政府機關和團體動員的出租房屋、租金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解放後用僑匯購買建造的房屋,都應被錯誤改造。起點以上的出租房屋改造,不予改造。

1.如果在改造時沒有照顧華僑的國內和國外人口,給他們留了自己的房子,就應該按照當時的人口給他們高於普通房主生活水平的自己的房子。

2.在處理私有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時,應按華僑委員會《關於華僑、僑眷、歸僑、歸國留學生身份的解釋》(1957)確定華僑私有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如果房主具有上述四種身份之壹,其房屋應作為華僑私房處理。

3.對我國四化建設和祖國統壹大業作出貢獻並在海外有較大影響的華僑,要求退還按政策改造的私有房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按適當放寬的原則處理。

三、華僑私房(包括當時赴臺,後轉為華僑的華僑的財產)的保管,參照《國務院關於對國民黨軍政人員離職遺棄代管財產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83)第139號)和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1.托管華僑私房原有自住房屋和改造起點以下的出租房屋,產權人要求返還產權的,只要交驗證件,產權無爭議,即可返還產權。原房主的房屋,如確需居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騰退。

2 .改造起點以上的出租房屋,按照當時華僑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的有關規定辦理。

3.凡對我國四化和社會統壹大業有貢獻並在海外有較大影響的華僑,其改造起點以上的出租房屋,如要求退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按適當放寬的原則辦理。

四、執行華僑私房政策的規定,適用於當時的港澳同胞和外籍華人的私房。

五、騰退華僑私有房屋所需經費,根據誰占用誰返還的原則,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各單位解決。

1.屬於軍隊的,在軍隊經費中開支;屬於企業的,在企業相關費用中支出,屬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在行政事業費中支出。行政和公共服務支出確有困難的,由地方財政酌情給予補貼。

2 .私人占用華僑私有房屋,歸還確有困難的,可由當地財政酌情補貼。

3.對少數落實華僑私房政策任務較重,資金全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決的地區,中央財政可酌情給予適當補助。從1984起,三年內,中央財政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專項基金,由國務院僑辦和財政部根據情況提出分配方案,由財政部專項下達。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為了加快落實華僑私房政策,應做好以下工作。

1.統壹思想,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必須繼續肅清“左”的影響,加強對幹部群眾的政策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引導他們正確理解和執行黨的僑務政策。

2.加強領導。由於時間長、情況復雜、涉及面廣,落實華僑私有住房政策難度較大。建議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任務重的地方,要指定壹位負責同誌來負責這項工作。並組成有效的領導班子和工作機構來做好這項工作。

3.摸清情況,制定計劃,監督實施。在落實華僑私房政策中,各地要加強調查研究,對市縣逐壹摸清情況,制定處理方案,分期分批解決,力爭五年內完成。各級領導和城建、房管、財政、僑務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每半年向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和國務院僑辦報告壹次。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轉發各地區、各部門執行。1984 165438+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