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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2009修訂)

第壹條 為了發展自治縣義務教育事業,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和《循化撒拉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以下簡稱縣)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努力提高義務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第三條 義務教育實行以縣人民政府為主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的體制。

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和調動鄉(鎮)人民政府發展義務教育的積極性。

禁止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第四條 義務教育實行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將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縣、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年度目標考核。努力提高辦學水平,降低農村初中輟學率,鞏固、提高普及義務教育的成果和質量。

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動員、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幫助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居民委員會和村(牧)民委員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義務教育相關工作,依法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第五條 凡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不分性別、民族,均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偏遠山區、牧區,兒童入學年齡可以推遲到7周歲。殘疾兒童的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就近入學,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可以安排適齡兒童、少年在非戶籍所在地寄宿制學校或者異地辦班學校入學。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努力提高少數民族適齡女童義務教育普及水平,辦好少數民族女子學校或者女子班。義務教育目標考核應當把少數民族適齡女童入學率、鞏固率作為單項考核內容。

縣人民政府設立少數民族女童教育專項基金,對接受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的少數民族適齡女童給予特殊補助。特殊補助標準及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規定。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兒童、少年教育納入普及義務教育範疇,重視特殊教育學校建設,采取措施改善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

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可以到政府舉辦的特殊教育學校學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也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對在校的殘疾學生,自治縣財政每月給予生活費補助,保障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第八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合理安排教學計劃,創新教學方法,開齊課程、開足課時,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教育教學基本質量要求。

普通中、小學校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規範漢字教學,撒拉族等民族語言可以作為輔助教學手段;藏族聚居地區的中、小學校應當加強“雙語”教學。

學校應當從小學開設英語課。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縣實際,依照國家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優化教育資源,合理配置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調整學校布局、配置教育資源、任免調動農村中小學校長時,應當征求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

不得把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或在校內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對未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應當組織實施文化知識補償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務農、放牧、經商或者從事其他雇用性勞動;未經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參加大型慶典活動和其他商業性的演出。

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傳播宗教,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幹預義務教育的活動。禁止寺院接收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入寺學經。第十壹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教師培訓工作,有計劃地組織中小學教師開展以現代教育技術為主的技能培訓。通過委托培訓、離職進修、函授等形式,提高教師的政治、業務素質。

教師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安排的學習培訓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學費、差旅費按有關規定報銷。委托培訓、離職進修的教師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有關協議。

實行教師準入制度,招聘教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公開考試、公平競爭、擇優聘用的方式。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中小學教師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大專以上學歷。在職教師不具備學歷要求的,應當通過培訓教育取得相應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