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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彭水縣公租房政策的內容有哪些

彭水縣公租房政策如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公***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彭水府辦發〔2014〕1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彭水自治縣公***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經縣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6日

彭水自治縣公***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7〕136號)、《重慶市公***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10〕61號)、《重慶市公***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渝國土房管發〔201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並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公***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縣城鄉建委負責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負責區域內公***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國土房管局負責研究擬定我縣公***租賃住房政策,並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制定租金標準、房屋銷售價格;負責公***租賃住房涉及的申請對象審核、建庫、配租、退出及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對租金收取、配租對象、公***租賃住房出售、回購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發改委、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監察局、縣城鄉建委、縣教委、縣財政局、縣規劃局、縣人力社保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租賃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公***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縣城鄉建委會同縣發改、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縣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 公***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壹)在商業樓盤內實行“混搭配建”的公***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土地出讓供應。

(二)政府所屬國有公司及政府委托的建設業主,在單宗地上建設的公***租賃住房項目,實行劃撥供應。

第八條 公***租賃住房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登記在彭水自治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

第九條 公***租賃住房可通過新建、回購、配建、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成套住房。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條 公***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壹)中央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縣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的5%;

(四)發行債券及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通過融資方式籌措的資金。

第十壹條 公***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租賃住房租售收入和財政性資金等償還。

第十二條 公***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公***租賃住房的維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公***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稅費在地方政府權限範圍內的,全額安排用於公***租賃住房建設。

公***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全額安排用於公***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四條 公***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額安排用於公***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五條 公***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全額安排用於公***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 申請對象及申請方式

第十六條 申請對象。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我縣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本縣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本縣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壹)有穩定工作是指: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在本縣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本縣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在本縣退休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二)申請公***租賃住房的收入限制: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18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28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數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縣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城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同申請人在城鎮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彭水縣未轉讓住房。

(四)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

住房建築面積按房地產權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五)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彭水縣城鎮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條 申請方式。公***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

(壹)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同申請人。

(二)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彭工作人員可以單身人士申請。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並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同申請人。

第五章 實施程序

第十八條 公***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申請人應向戶口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外來人員在暫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寫公***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明。

我縣戶籍的申請人(含***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非我縣戶籍的申請人(含***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

3.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人(含***同申請人)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

4.穩定工作和有收入來源證明。

(1)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彭企業或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應提供勞動合同以及單位出具的收入、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

(2)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靈活就業人員應提供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和就業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應提供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營業執照和稅收繳納證明。

(3)離退休人員。

應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證明或由原單位出具的離退休情況證明。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應提供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及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以合租方式承租的,***同申請人有工作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收入證明;無工作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有住房的申請人(含***同申請人)應提供房屋權屬證書;無住房的申請人(含***同申請人)應提供無房情況證明。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1)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由縣人力社保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

(2)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

(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提供立功受獎證書。

(4)房屋被征收家庭提供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協議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並提交原件核對。

(二)受理,初審。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同時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等初審工作。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表》中簽署初審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報送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

(三)復審。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並於收到初審後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

(四)公示。經審核,對符合租住公***租賃住房條件的,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將申請人(含***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在指定的公眾媒體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對復審、公示期間不符合規定條件或有異議調查屬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輪候。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料。

(六)配租。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根據本年度縣公租房的房源情況確定申請人。在房源充足的情況下,均納入配租範圍;在房源不足的情況下,按輪候順序分配公租房。配租房源的戶型、數量、地點、申請時間段等相關信息在電視或報紙適時公布,並且公布搖號配租房屋的地點和時間。

(七)簽訂合同。獲得配租的申請人,應在收到配租確認通知後的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配租確認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簽訂《彭水自治縣公***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之日計算。

(八)公告。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應通過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已獲得公***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人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配租原則

第十九條 配租原則。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應當將配租房源的戶型、數量、地點、申請時間段等相關信息適時公布,並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

(壹)申請時間段是指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公布的時間範圍。

(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是指公***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家庭成員只有父女或母子兩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積配租。

(三)搖號配租由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組織,按照分類方式,通過搖號,根據申請人選擇的地點和戶型面積進行配租。

第二十條 搖號配租過程接受縣監察局、公證機構、新聞媒體及申請人代表監督,搖號結果通過指定的公眾媒體公示,無異議的向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可直接進入同地點的下壹輪搖號配租,也可提出變更申請地點,進入新的申請地點下壹輪搖號配租,但同時需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壹條 合同管理。

(壹)租賃合同簽訂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5年。

(二)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2.裝修情況;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維修責任;

7.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8.其他約定。

(三)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壹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1000元,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四)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

第二十二條 租金管理。

(壹)租金標準。公***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縣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目前,根據不同地段確定3—5元每平方米每月。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二)租金收取。公***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築面積計算。承租人按年交納租金,交納日期為本年後的前20日,拖欠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三)租金管理。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租賃住房貸款利息、公***租賃住房的公***設施維護和管理。

(四)拖欠租金。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合同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二十三條 房屋管理。

(壹)公***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三)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對於房屋內部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四)在公***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50%用於專項維修,不足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出售的公***租賃住房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所產生的維修及管理費用,確保***用部位和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五)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合同、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承租期間,不得增加***同居住人員。

第二十四條 換租規定。

因承租人數發生變化或工作地點改變需要變更房屋面積或地點的,可向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提出換租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壹)換租面積應符合規定的配租面積標準。

(二)變更地點申請換租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重新進入申請人輪候庫參加搖號配租;同壹地點申請換租面積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換租輪候庫,根據騰退房源情況、換租輪候順序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依次進行換租。

(三)換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八章 監督、退出和後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配租監督。

(壹)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應當建立公***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二)承租人應當每2年向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申報住房、收入等情況,未按規定申報的,視為放棄租賃住房,合同終止。

(三)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應不定期會同相關部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調查復核,承租人應予以配合。對調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租住資格。

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或其委托的相關單位應當組織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或其委托的相關單位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2.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退出規定。

(壹)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城鎮獲得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租賃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租賃住房並計入個人信用檔案,其申請人和***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賃住房的;

2.將所承租的公***租賃住房轉租、出借的;

3.改變公***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6.在公***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退出管理。

1.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2.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按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不退換保證金、在適當範圍內公告外,還應同時責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後期管理。

(壹)管理模式。

1.城鎮單宗用地上集中修建的公***租賃住房小區社會管理,由公***租賃住房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指導成立的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鄉鎮單宗用地上集中修建的公***租賃住房小區社會管理,可委托鄉鎮具體負責。

在商業樓盤內“混搭配建”的公***租賃住房,其社會管理工作由該樓盤的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其承租對象均衡享受該小區商業、教育、交通、物業管理等公***服務。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選聘專業的物業服務公司承擔小區物業管理。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核定。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2.公***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取由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負責。

(二)監督模式。

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核查屬實的舉報及時作出處理。

第九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原則上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租賃住房。

第二十九條 公***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價為基準,轉換成有限產權房的具體價格由縣物價部門會同縣住房保障、縣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購買公***租賃住房,可選擇壹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壹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第三十壹條 購買的公***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第三十二條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城鎮獲得其他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城鎮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租賃住房的,或將所承租的公***租賃住房轉租的,承租期間按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3倍收取租金,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壹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公***租賃住房出售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工業園區內建設的定向公***租賃住房,其管理實施細則由工業園區管委會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