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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當警察,要具備哪些條件?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年滿十八歲的人民。

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身體健康。

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曾被開除公職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