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年滿十八歲的人民。
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身體健康。
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曾被開除公職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