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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安全法

2021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退役軍人的保障工作,維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使軍人成為全社會尊重的職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退伍軍人,是指依法退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的軍官、士官和義務兵。

第三條退役士兵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尊重和關愛退伍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關心和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制度建設,保障退役軍人依法享有相應權益。

第四條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退役軍人保障應當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協調。

退役軍人安置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退役士兵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與他們在現役期間的貢獻掛鉤。

國家對參戰退役士兵建立特殊優待機制。

第六條退役士兵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國務院退伍軍人工作部門負責全國退伍軍人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軍隊各級負責退役士兵工作的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退役士兵工作的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士兵保障工作。

第八條國家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退役軍人檔案和卡片,實現相關部門信息共享,為提高退役軍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撐。

國務院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與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統籌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九條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退役安置、教育培訓、撫恤優待經費主要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十條國家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和誌願服務等方式,為退役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壹條對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交接和接收

第十二條國務院主管退役軍人工作的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和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制定全國退役軍人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十三條退役士兵所在單位應當將退役士兵移交給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退伍軍人的安置地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部隊出具的退役證書到安置地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五條人民政府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部門,在接收退役士兵時,發給退役士兵證。

退役軍人優待證在全國統壹發放和編號,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士兵退役時,其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將其人事檔案移交給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

安置地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檔案管理的規定,接收、保管退役士兵人事檔案,並向有關單位移交。

第十七條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役士兵戶口登記,同級退役士兵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退伍義務兵原部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將退伍義務兵及其在部隊無業配偶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轉移到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安置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工作。

第十九條退伍軍人在交接和接收過程中,與其服現役有關的問題,由原單位負責處理;移民安置的有關問題,由移民安置地的人民政府處理;移交接收中的其他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原部隊予以配合。

退役士兵原單位被撤銷或者調動、合並的,由原單位或者調動、合並單位的上級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章退休和安置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

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伍軍人,退伍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第二十壹條。軍官退休後,國家通過離休、退休、轉業、按月發給退休費、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

移交人民政府安置退休的,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

轉業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和職務、等級、貢獻、專長以及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等級。

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

通過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第二十二條退役士官由國家采取按月領取退役金、自謀職業、安排工作、退役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

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自主就業安置的,壹次性領取退役金。

通過工作安排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貢獻和特長安排工作。

對退休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

以贍養的形式安置,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三條對退伍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排。

以自謀職業形式安置的,領取壹次性養老金。

通過工作安排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貢獻和特長安排工作。

以贍養的形式安置,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四條退休、轉業、按月退休費、復員、自主擇業、就業安置、供養等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分配工作的轉業軍官、士官和義務兵,由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應優先考慮下列退伍軍人:

(1)參戰退役士兵;

(二)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主官的轉業軍官;

(三)烈士子女和立功模範的退役士兵;

(四)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條接受轉業軍官、士官和義務兵安排工作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人員編制保障。

接收安排工作的轉業軍官、士官和義務兵的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保證相應的待遇。

前兩款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保留接收安置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七條采取按月領取退休待遇形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士官,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退休待遇從錄用、聘用的次月起停止發放,其待遇按照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立傷殘退伍軍人強制轉移安置和治療休養制度。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傷病殘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區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解決傷病殘退伍軍人的住房、醫療、康復、護理和生活困難。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擁軍優屬工作。

符合條件的軍官和士官退出現役時,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遷。

本人在有調配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本人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經調配無工作單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

隨遷子女需要轉學或者入學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退伍軍人的下列子女應得到優先照顧:

(1)參戰退役士兵;

(二)烈士子女、立功模範的退役士兵;

(三)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士兵;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

第三十條退役士兵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

第四章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壹條退役軍人教育培訓應當以提高就業質量為導向,緊密圍繞社會需求,為退役軍人提供特色化、精細化、針對性的培訓服務。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退役軍人改善知識結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專業技能和綜合職業素質,增強就業創業能力。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並行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制度,建立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協調機制,統籌退役軍人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退役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特點和條件,提供職業技能儲備培訓,組織參加各類院校舉辦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繼續教育,以及知識拓展、技能培訓等非學歷繼續教育。

部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為現役軍人所在部隊的教育培訓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四條。退役士兵接受學歷教育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學費、助學金等國家教育補助政策。

根據國家的統籌安排,高校可以通過單獨計劃、單獨招生的方式招收退伍軍人。

第三十五條入伍服現役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學生,在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到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符合考研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國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要就業創業的退役士兵,可享受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

士兵退出現役後,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需求,免費組織其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並推薦就業。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動態管理,定期對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專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進行檢查評估,提高職業技能培訓質量和水平。

第五章就業和創業

第三十八條國家采取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和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和支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宣傳、組織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采取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會等形式,開展就業推薦和職業指導,幫助退役軍人就業。

第四十條退出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退役後經過重新評定或者復查鑒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願的,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四十壹條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免費提供職業介紹、創業指導等服務。

國家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未能及時就業的退役士兵,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後,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十二條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收或者招聘人員時,可以適當放寬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和招聘退役軍人。退出現役的士官和義務兵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退伍士官和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職工的,退伍後可以選擇復工。

第四十三條各地應當設置壹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招錄高校畢業生和服現役滿五年的退役軍人。

服現役滿五年的軍隊退役院校畢業生,可報考服務型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試職位,享受服務型基層項目人員公務員定向考試計劃。

各地要重視從優秀退伍軍人中選拔任用黨的基層組織、社區和鄉村的專職工作人員。

軍隊文職崗位、國防教育機構崗位等。,應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

國家鼓勵退役軍人參加穩定邊境等邊防建設工作。

第四十四條退役軍人服現役的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役後與其所在單位的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與社會投資或者共建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等方式,優先為退伍軍人創業提供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退伍軍人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在經營場地、投融資等方面為退伍軍人提供優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