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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加強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

淺談加強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

為加強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實施了《建築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建設部和國家計委關於工程建設監理的規定》、《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條例》,加強了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範了建築市場。為實現工程建設監理的制度化和規範化,進壹步提高工程建設監理的水平和質量,促進我省工程建設監理的健康發展,特作如下規定:1 .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按規定應當監督而未監督的工程項目,不得辦理招投標、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不得評定為各級優質工程。第二,嚴格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資源質量等級和批準的監理範圍承接監理業務。對擅自承接監理業務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監理合同備案手續,並根據《河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監理業務,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條交通、水利、電力、市政等專業工程中的房屋建築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其專業工程監理應當擇優公開選擇監理單位。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擇監理單位,其條件應當以項目監理機構的整體實力、監理手段、監理業績、人員條件和市場信譽為依據,不得以隨意壓低監理成本為依據。第五條禁止“同壹機構監管”。任何監理單位不得監理與其股東單位有股份或資產關系的建設項目,也不得監理與其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單位的建設項目。被監理項目的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設計或施工單位)以及房地產開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屬於同壹管理單位,也不得有股份和其他利益關系。第六條加強住宅項目監理,凡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住宅項目都要進行監理,業主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第七條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與總承包單位無隸屬關系或利益關系、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第八條新設立的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有關規定設立,並接受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第九條新設立和原設立的監理單位經建設部指定院校培訓的比例應達到%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監理單位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必須達到脫產培訓。設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是取得建設部監理培訓結業證書或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高級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第十條新設立的監理單位自批準之日起壹個月內,因人員或資金不到位未取得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第十壹條深化監理單位制度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的,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的,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要求的,取消其監督機構資格。第十二條設計單位不得以行政手段幹預監理單位的經營決策和人事任免。第十三條建立全省監理人員考核和考試制度,全面規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的資格和行為。建立各級人員考試題庫,對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實行每兩次分級和專業考試。考試成績作為評定人員資格的標準。第十四條實行合作或聯合監理的,監理單位資質根據資質等級和監理範圍核定低資質監理單位,並由主要監理方擔任總監。派駐現場的主要監理方人員不到現場總人數的壹半。禁止建設單位以任何方式與監理單位進行聯合或合作監理。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等級和範圍承擔監理業務。確需承接上級或跨行業監理業務的,由項目所在地的省建委審查,報省建委批準。申請承接上級或跨行業監理業務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壹)監理單位取得壹個以上資質證書;(二)在批準的監理範圍內承接上壹級同類項目的;(三)有與承包工程相適應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四)有與擬承包工程同桿、同專業的總監理工程師;(五)監督機構人員總數符合要求;(六)對工作質量的評估。同壹工程監理單位申請單項驗收的項目總數;壹般工業與民用建築不得超過項,工業項目不得超過項。具有丙級資質的監理單位不得申請承擔壹級工程的監理業務。第十六條實行監理的項目,項目法人必須將全部項目投資、進度和質量委托給監理單位監理,不得委托單壹目標。未經監理單位負責人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和安裝,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第十七條嚴格執行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關於工程建設監理費的有關規定,嚴禁任何擾亂建築市場的行為。根據建設部規定,監理費按工程總造價的百分比計算,采用插入法計算,不得低於規定範圍的下限。違反監理合同規定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登記,不予頒發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許可證。嚴禁監理單位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向施工單位返還監理費。第十八條實行上市監管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監理的工程,應當列出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工程有多個監理單位時,應當分別列出每個監理單位。標牌由河北省建設監理協會統壹印制。第十九條嚴格管理項目監理機構。工程監理實行定崗定員、持證上崗、向總監負責的制度。監理單位應派駐由項目負責人和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組成的監理機構,並配備配套的專業人員。項目負責人和監理工程師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持證上崗。實施監理人員應與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名單壹致。監督者的名單應該貼在墻上。各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數量應滿足以下要求。工程造價(萬元)大於等於人-大於等於人-大於等於人-第二十條嚴格執行監理許可制度。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辦理監理合同審查備案和監理許可證時,應填寫監理項目申請表,並附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復印件和復印件、總監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監理項目申請表應包括:監理項目概況、監理單位概況、監理機構派駐現場人員概況等。監理項目申請表由省建委統壹制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頒發監理許可證。沒有監理許可證,不得開展監理工作。第二十壹條實施項目監理前,監理單位必須根據項目特點編制監理計劃和監理細則,項目完成後,應編寫監理總結。上述資料將作為對監理單位監理工作質量評估和檢查的依據。第二十二條監理在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填寫監理表格,未按規定表格填寫的,質監部門不應檢查工程質量等級。第二十三條嚴格監理單位建築市場行為,對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視為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監理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分支機構;監理項目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將監理工程任務轉包或者分包的;、監理單位與工業企業、房地產開發、材料設備供應企業有經濟利益關系。其他嚴重違反建設監理規定的行為。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調整技術經濟人員,應自任命(調入、聘用)之日起壹個月內持相關批準文件和證明材料。到省建委辦理變更手續。第二十五條外地駐冀監理單位應在正式簽訂監理合同前到省建委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者不得進場監理。外地進入河北的監理單位,對單項工程實行監理審批制,必須由本單位監理人員進行監理。不得在河北招聘監事,不得在河北設立分支機構或分支機構。第二十六條已取得監理資質證書而未開展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由省建委重新審批;兩年未開展監理業務的,吊銷其資質證書。第二十七條加強建築市場檢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督的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嚴肅查處。第二十八條省建委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吉劍簡佩筠[]的原文件同時廢止。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河北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簡佩筠建設監理條例[]第-號。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監理,是指項目法人委托監理單位,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建設文件、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實施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第二章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五條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共同負責促進工程建設監理的發展,建設部主管全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建設部的主要職責:起草並商國家計委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審批甲級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註冊工作;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工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起草或制定工程建設監理地方性法規並監督實施;審批本行政區域內乙級、丙級監理單位的資質,初審並推薦甲級監理單位;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考試、考核和註冊;指導、監督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第七條國務院工業、交通主管部門管理本部門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根據需要制定本部門的工程建設監理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審批直屬乙級、丙級監理單位的資質,初審推薦甲級監理單位;管理直屬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考試、考核和註冊;指導、監督和協調本部門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設監理的範圍和內容第八條工程建設監理的範圍:大中型工程;市政和公共工程項目;政府投資開發的辦公樓、社會發展項目和住宅項目;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和捐贈的建設項目。第九條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控制;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協調相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第四章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監理程序第十條項目法人壹般采用招標方式選擇監理單位。第十壹條監理單位承接監理業務,應當與項目法人簽訂書面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有:監理的範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用的計算和支付、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監理費從工程預算中列支,並減免建設單位管理費。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承擔的監理任務,設立工程建設監理機構。監理機構壹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承擔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監理機構應進駐施工現場。第十四條工程建設監理壹般應按以下程序進行:(1)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計劃;根據工程建設進度,按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按照建設監理細則實施建設監理;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後,向項目法人提交項目建設監理檔案。第十五條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將委托監理單位、監理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授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將授予監理工程師的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理單位。第十六條在項目建設監理過程中,被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與項目法人簽訂的項目建設合同的規定接受監理。第五章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第十七條監理單位實行資質審批制度。監理單位的設立必須報工程建設監理主管機關進行資質審查,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範圍承擔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壹,建設監理是壹項高度智能化的有償技術服務。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和被監督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公正、獨立、自動化”的原則實施工程建設監理,公平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第十九條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第二十條監理單位不得承攬工程,不得從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建築機械設備的施工。第二十壹條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壹定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監理工程師實行註冊制度。監理工程師不得出售、出賣、轉讓或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第二十三條監理工程師不得在政府機關或者建築、設備制造、材料供應單位兼職,不得是建築、設備制造、材料和構配件供應單位的合夥經營者。第二十四條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力,對委托的監理工作全面負責。第二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授權範圍內簽發相關指令,並簽署所監理項目相關款項的支付憑證。項目法人不得擅自改變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更換不合格的分包商和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第二十六條項目總監理應公正協調項目法人與被監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第六章外商投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贈款、捐款的建設監理第二十七條外國公司、社會團體在中國境內獨立投資建設項目需要委托外國監理單位承擔建設監理業務的,應當邀請中國監理單位參與合作監理。可以由中國監理單位監理的中外合資建設項目,應當由中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必要時,可委托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外國監理機構進行監理或聘請監理顧問。國外貸款項目的施工監理原則上由中國監理單位負責。如果貸款人要求國外監理單位參與,應配合中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國外贈款和捐贈的建設項目壹般由中國監理單位承擔。第二十八條外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建設的工程監理費和支付方式,參照國際慣例,由雙方協商確定。第七章處罰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的,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對項目法人的處罰決定應抄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第三十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未經批準擅自開業的;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轉讓監理業務;故意損害項目法人和承包商的利益;因工作失誤造成的重大事故。第三十壹條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可處以罰款。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出賣、出借、轉讓或者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有關國家計委職能的規定,由建設部商國家計委解釋。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建設部備案。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建設部年月日發布的《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