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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電梯安全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電梯的範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非公***場所安裝且僅供單壹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僅供單壹家庭使用的電梯改作公***使用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管理責任人,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考核、經費保障等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西區管委會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中電梯選型、配置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以及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給使用單位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監督、指導業主依法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修理、改造、更新電梯。

規劃、公安、財政、安監、教育、交通運輸、商務、文化、衛生、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第五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提供電梯安全宣傳咨詢、教育培訓等服務,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銷售、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機構等單位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安全、文明、有禮使用電梯。

鼓勵業主公約、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對文明乘坐電梯的行為規範作出約定。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第七條 鼓勵電梯制造、銷售、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提供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第八條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息監管系統,每年公布電梯使用安全總體狀況。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應當配置具有安全管理運行參數采集、網絡遠程傳輸等功能的監測裝置;已經投入使用的乘客電梯,沒有安裝監測裝置的,應當在改造時予以安裝。

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公眾聚集場所已投入使用的乘客電梯,沒有安裝視頻監控設施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壹年內予以安裝。第九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設計,應當滿足電梯安全運行所需的建築結構、消防要求和應急救援條件等方面的技術規範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第十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對在保修期限內的保修事項,履行保修義務;

(二)開放電梯安全運行監測裝置接口,不得在電梯中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

(三)電梯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周期性、重復性停梯等各類疑難故障的,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向電梯管理責任人、維護保養單位提供技術支持並協助排除故障。

在本市銷售、安裝的整機進口電梯,電梯制造單位指定在境內承擔其義務的機構應當履行前款規定。

違反本條第壹款第二項,在電梯中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技術障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