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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制和合同編制壹樣嗎?

合同制和編制的區別包括招聘方式不同,工作權利不同,福利待遇不同,職務晉升不同。詳情如下:

1.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通過人事部門發布招聘信息,通過面試程序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編制工人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軍官安置等方式獲得工作。

2.工作權限不同:合同工只能協助執法;編制工人有執法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執法。

3.福利待遇不同:事業單位員工的福利待遇是按照上級部門的政策規定執行的,合同制員工的福利待遇是按照正式編制標準執行的,但實際上要低很多或者說是沒有。

4.職務晉升就不壹樣了:事業編制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合同制人員不能。

合同制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勞動合同維持雇傭關系的壹種雇傭制度。勞資雙方是平等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合同,雙方可以自願解除合同。合同制是臨時招聘,不占用事業單位。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目標;

3.數量;

4.質量;

5.價格或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綜上所述,合同制是用人單位招聘或競爭上崗的壹種方法。用人單位通過資格審查和綜合考核後,與聘任人選簽訂合同,進入編制後才能進行公開招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