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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辦法(2010修正)

第壹條 為防治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改善大氣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石家莊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市區)和鹿泉市、槁城市、正定縣、欒城縣轄區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汙染。

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物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的改建、擴建及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活動中的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堅持統壹管理、科學規範、預防為主、安全有序的原則。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建築施工管理處負責市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管理工作。

鹿泉市、槁城市、正定縣、欒城縣人民政府應加強本轄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條 環保、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建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統,保持信息互通,促進協調聯動。第七條 市區內建設工程施工作業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槳。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中承擔下列責任:

(壹)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揚塵汙染防治目標要求及其所占的評標分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應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汙染防治職責;

(二)應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專項費用列入工程概算,並於工程開工之日起15日內足額支付施工單位;

(三)應對施工前、停工工地以及由其直接發包的國家規定限額以下工程的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負責;

(四)應對未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的工程的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負責;

(五)拆除完工後的場地應在5日內設置硬質圍擋。第九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中承擔下列責任:

(壹)投標文件中應有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內容包括:揚塵防治工作目標、各分項工程不同施工工藝專項揚塵防治技術措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等;

(二)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分別建立揚塵汙染防治責任制,總承包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防治負總責;

(三)施工作業應符合技術操作規程,落實揚塵汙染防治各項技術措施;

(四)遇有四級以上大風天氣預報或市政府發布空氣質量預警時,不得進行土方及拆除作業。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須設置穩固整齊的圍擋,圍擋高度不低於1.8米;

(二)應在醒目位置公示揚塵汙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結束,並保持公示內容的清晰完整;

(三)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劃分作業區、生活區、辦公區,分類堆放建築材料並設置標牌;

(四)現場攪拌應封閉作業;水泥、石灰粉等建築材料存放在庫房內或者嚴密遮蓋;沙、石、土方等散體材料須覆蓋;場內裝卸、搬倒物料應遮蓋、封閉或灑水,不得淩空拋擲、拋撒;

(五)建築垃圾集中、分類堆放,嚴密遮蓋,及時清運;生活垃圾采用封閉式容器,日產日清;施工現場不得熔融瀝青、焚燒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質;

(六)垃圾清運應預先辦理相關手續或委托具有垃圾運輸資格的運輸單位進行,不得亂卸亂倒垃圾;

(七)場容場貌整潔,做到工完場清。第十壹條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現場除達到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臨主幹道圍擋高度不低於2.5米,穩固整齊;

(二)建築工程主體外側使用符合規定的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密目式安全網應保持整齊、牢固、無破損,嚴禁從空中拋撒廢棄物;

(三)合理設置出入口,並采用混凝土硬化;設置洗車設施,保持出場車輛清潔;

(四)建築面積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數)或工期1年以上的單位工程,施工現場的道路、作業場地內,采用混凝土硬化;建築面積在8000平方米以下或工期在1年以內的單位工程,施工現場可采用鋪碎石等方式硬化;

(五)合理設置排水系統和沈澱池,保持排水通暢,汙水未經處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網。